CTSD01-2018-0003
泰政办〔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各类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规范扶贫互助资金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扶贫资金互助组织(以下简称“各类互助组织”)是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属非营利性的互助资金组织。遵行“社区性原则、合作制原则、封闭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三条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会员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优先在扶贫重点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四条 各类互助组织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互助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类互助组织会员入退会自由,但为维持互助组织稳定运行,原则上会员在入会一年后方可退会。
第六条 各类互助组织以其会员入会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及其积累为限对该组织承担责任。
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 各类互助组织设立时,名称应由其所在乡镇+组织形式组成,如:“泰顺县XX乡镇XX村扶贫资金互助会”或“泰顺县XX合作社扶贫资金互助会”等,具体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筹备小组,并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及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和通过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三)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到当地金融机构开立验资账户,缴存会员交纳的入会资金,取得验资报告;
(四)按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五)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验资报告和会员花名册,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单,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互助组织退出机制,出现以下运转不正常情况,经3-6个月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一)违反第一章规定原则的;
(二)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的;
(三)在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未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
(四)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6个月,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50%的;
(五)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15%以上的(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六)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60%的;
(七)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的;
(九)其他原因。
第九条 退出程序。退出时由各类互助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级联合会”)债权债务清算,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债权债务清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优先偿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三)分摊资金损耗,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分摊,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损耗由责任人承担;
(四)退还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及会员合理回报;
(五)财政扶贫资金应该首先归还至县级联合会,由其统筹调剂,但县级联合会应将收回的财政资金优先统筹用于退出互助组织所属乡镇辖区内的其他互助组织;社会捐赠及结余资金转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归集体所有。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互助组织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办理农户的入会和退会手续;
(二)负责制订互助组织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做好会员借款的规划、审查、公示、审批、发放与回收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做好互助资金的管理与收益使用;
(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与运行情况;
(六)定期向县级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必须确定至少1名扶贫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类互助组织日常监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乡镇级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负责乡镇范围内的各类互助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其中乡镇级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职责按其制定的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
(二)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的组织、宣传和发动;
(三)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建互助组织,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四)帮助和指导各类互助组织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尤其是财务管理与核算,风险防控并提供必要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各类互助组织运作过程,定期报告项目进度和监测情况;
(六)协助各类互助组织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设立县级联合会,受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各类互助组织工作,具体职责按其制订的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组建互助会;
(二)协助项目资金的监管;
(三)指导制订互助组织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培训乡镇、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项目管理人员;
(五)定期组织检查互助组织运行情况,指导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外部监测,定期提交项目进度和监测报告;
(七)负责组织各类互助组织账务统一代理工作并实行电算化管理,代理费用由各互助组织承担;
(八)负责接受和处理互助组织有关问题的投诉和咨询;
(九)组织开展互助组织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主要来源及权属
(一)互助资金主要来源:开办资金、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员自愿交纳的互助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
(二)互助资金权属: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归县级财政所有,县级联合会监管,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含财政资金增值部分)归项目实施单位的全体村民、社员、会员所有,成员入股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成员所有。
第十五条 各类互助组织(除县级联合会外)资金总量不得超过500万元;会员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互助金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扶贫资金的20%;单个会员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各类互助组织应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且只能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将互助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加强对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各类互助组织在办理企业网银后连同专户存折一并上交县级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防控
(一)各类互助组织应加强风险控制,任何时候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95%。同期内,互助组织会员借款不可以相互担保,但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内允许为他人或多人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担保人可以是会员也可以是本村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具体由互助组织理事会审核后确定。
(二)各类互助组织理事会要对借款人资格与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优先向低收入农户和妇女会员发放借款。规范借还款程序,个人借款原则上不超过个人缴纳互助金的20倍,且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经县扶贫办审核批复的互助组织,部分会员借款最高可到5万元,来料加工资金互助会个人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10万元,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资金占用费率按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县银行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收取(原则上月利率不得超过8‰),具体标准由各类互助组织理事会确定。
(三)借款逾期未还的,原则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直至还清借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有特殊情况的,需经所在互助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各类互助组织理事会要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力求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运行成本及费用开支,管理人员误工报酬、交通费、培训费等按相关文件执行,凭有效的发票、单据等到县级联合会进行报账后再支出。各类互助组织以季度为单位,每季度月末暨每年3、6、9、12月下旬将财务凭证送至县级联合会,由县级联合会统一委托中介代理人员集中将季度内发生的收支票据统一报账后录入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互助资金增值部分可用于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类互助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分配原则和顺序如下:
(一)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报酬,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各类互助组织(除县级联合会外)要严格控制运行成本及费用开支,运行成本及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收益总额的30%。
(二)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按年底借款余额的1%加上逾期借款总额的10%提取。专门用于呆坏账的核销,不得用于发放借款,若连续3年未发生呆账,则把风险金转入公积金,下一年度再重新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公益金。原则上可每年提取资金占用费的10%,用于公益支出。
(四)合理回报。当年收益扣除运行成本、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益金后,剩余收益可按比例作为会员合理回报,其中:借款未出现逾期的,可提取当年剩余收益的40%作为会员合理回报;出现逾期但在一个月内已归还的,可提取当年收益的20%作为会员合理回报;逾期未还的,当年不安排合理回报。单个会员按入股股金所占比例对合理回报进行分配。会员每1000元每年合理回报最高不超过150元。
(五)公积金。在扣除运行成本、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益金和会员合理回报后,剩余部分资金全部作为公积金转入资本金。
(六)县级联合会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其收入除用于维持县级联合会正常运行必要日常费用开支、提取公益金、风险金以外,剩余收入作为公积金转入资金本。
第五章 资金调剂
第二十条 资金调出
(一)对象及权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但暂不进入退出程序的各类互助组织,将被列为资金调出对象。调出的资金所有权和收益权仍归调出对象。
(二)范围及比例。调出资金优先统筹安排用在本乡镇范围内正常运作的其他互助组织。县级联合会有权调剂调出对象的全额或剩余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期限及利率。调出期限原则上至调出对象恢复正常运行为止(但最短期限为6个月),若调出对象明确进入退出程序并经县民政部门注销的,则调出资金期限为永久,调出资金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四)调出程序。县级联合会在确定调出对象后,与调出对象签订调剂合同,合同应当载明调出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签订调剂合同后,通过调出对象开设资金专户所在的金融机构,将调出资金调剂到县联合会开设的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调回。调出对象在其调出资金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向县级联合会提交要求再次整改的相关报告,经县级联合会审批后,再次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调出对象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再次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按县级联合会要求完成整改的。填写《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资金调回申请书》,并提交至县级联合会审核,经审核确定调出对象可恢复正常运转的,县级联合会将调出资金及其产生的占用费拨入调出对象银行专户。
(二)若经再次整改仍无明显效果的,调出对象则必须进入退出程序,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退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资金借入对象。经规范运作满一年以上,经县民政部门年检合格,并在年度考核结果中取得A类或B类的互助组织成为资金借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资金借入程序
(一)资金借入申请。各类互助组织在资金总额达到借款限额后,可向县级联合会提出借款申请,填写《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调剂资金借款申请表》,明确借入资金额度和期限,申请借入的资金不得超过该互助组织原有互助资金总量,期限一般为3-6个月的短期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查审核。县级联合会理事会2名以上理事对资金借入对象进行调查审核,理事会根据资金借入对象运行情况,提出资金调剂意见。
(三)审批签约。根据调查审核情况,由县级联合会理事长根据集体研究并签署审批意见,确定借款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借入对象再按相关要求办理资金借入手续。
(四)拨付资金。完成审批签约手续后,由县级联合会互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借入对象的资金专户。
(五)资金用途。借入对象只能将借入资金按其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业务活动。
(六)资金监督。县级联合会监事会要对借入资金用途进行全程监督。若发现借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发现异常,应会同借入对象及时研究对策,确保借款安全使用。
(七)资金回收。调剂资金到期前,县级联合会理事会应提前通知借入对象按期还款。将借款本息直接存入县级联合会专户,凭还款回执到县级联合会解除借款合同并销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互助组织任何资金往来,必须接受互助会理事会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互助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互助组织的账务由县级联合会统一组织中介机构代为记账、核算,统一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实行电算化管理,账务代理费用由各互助组织承担。各类互助组织产生的坏账注销由县级联合会审核确定后,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互助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县扶贫办:负责制订年度扶贫资金互助组织项目计划与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各互助组织章程与规章制度建设;培训乡镇、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项目管理人员,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与监测等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整顿和规范各类互助组织运行,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全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互助组织的注册登记、年检、名称及法人变更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等工作,指导培训互助组织财务人员,加强对互助资金运行的监管与检查,做好绩效评估与监测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资金互助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建互助会;负责互助金账户的监管,定期上报互助金管理运作情况。
县人民银行:负责对各类互助组织的开户及审批,及时提供上年度全县银行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全县互助组织规范运行创造条件。
各涉农金融机构:各涉农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按要求及时办理互助组织账户的开设,帮助互助组织做好资金相关审批事项,同时对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信用户(会员)优先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贴息补助。
村级组织、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负责本村社、协会互助资金的筹集;负责组建本级互助会,制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互助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财政投入的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资金监管单位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开展互助组织绩效考评。全县各类互助组织应每季度按时向县扶贫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年底对工作进行总结,年终由县扶贫办、县联合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联评小组对全县各类互助组织进行绩效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考核采取积分的办法,总分100分。对资金运行满一年以上的互助组织,每年根据其资金的投放、管理、回收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办法由县扶贫办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奖惩。根据考评结果,对全县互助组织进行排名,对规范操作、运转正常,并能实现增值、绩效考评优秀的互助组织及个人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资金未发挥好效益的互助组织,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要进入退出程序,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与项目;如有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泰顺县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暂行)》(泰政办〔2014〕6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