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7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文 号:
  • 无〔2018〕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6月6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由于《关于印发泰顺县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泰政办〔2014〕67号)文件是全省第一个关于规范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运作的管理办法,处在试行运行阶段,考虑深度欠缺,规范运行规定仍有不足。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加强各类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规范扶贫互助资金健康、有序运行,泰顺县扶贫办提出修改《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

二、《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文件适用的范围:全县各类扶贫资金互助组织。扶贫资金互助组织是指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属非营利性的互助资金组织。

(二)文件条文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扩大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目前,我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已在全省率先完成县、乡、村、合作社与行业不同层面的全覆盖,而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仅对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这一层次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不能全面满足当前现状的需求,因此本次修改将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扩大至全县所有的扶贫资金互助组织,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原文“村级扶贫资金会”均修改为“扶贫资金互助组织”、“项目村”均修改为“项目实施单位”。

2.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归属。第十四条第二款,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原文“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所有,成员入股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成员所有。”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归县级财政所有,由县级联合会监管,扶贫资金互助组织需走退出程序时,应优先归还财政扶贫资金。这样能避免项目实施单位重申报,轻管理,实在不行就走退出程序,将财政扶贫资金转入村集体,变相为村集体争取补助资金。

3.明确会员最高出资额度。第十五条,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原文没有明确最高出资金额额度。互助组织是以低收入农户增收为主要目的,修改了合理回报分配方式,将鼓励更多的低收入农户参与互助组织中来,明确最高出资金额额度,可以控制部分富人会员利用互助组织来拿利息,使互助组织真正为低收入农户增收服务。

4.合理调整担保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原文“已借款或已为其他会员提供担保的会员,不允许再次借用互助资金”。本次修改将结合实际,合理调整,明确互助组织会员借款不可以相互担保,但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内允许为他人或多人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担保人可以是会员也可以是本村经济实力雄厚的村民,具体由互助组织理事会审核后确定。在2015年、2016年县审计局出俱的审计报告中均提到贷款人同时为多人担保的问题,但在生活实际中,有能力者为多人贷款担保属正常现象,并且扶贫资金互助组织内部借款额度不高,最高亦在2万元之内,部分经济实力雄厚的担保人完全有能力承担代偿责任。

5.新增滞纳金机制。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对逾期未还款的收取滞纳金未做规定。为健全还款机制,增强信用意识,建立逾期还款的惩戒机制,本次修改在第十七条中新增第三款“逾期未还的,原则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直至还清借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有特殊情况的,需经所在互助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

6.会员合理回报调整。第十九条第四款,因扶贫资金互助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分红不符合非营利原则,会员分红改为“会员合理回报”。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原文“在扣除运行成本、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益金后,会员按入股股金所占(资金总额)比例应得(进行)分红,会员按每1000元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进行分红。”修改为“当年收益扣除运行成本、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益金后,剩余收益可按比例作为会员合理回报,其中:借款未出现逾期的,可提取当年剩余收益的40%作为会员合理回报;出现逾期但在一个月内已归还的,可提取当年收益的20%作为会员合理回报;逾期未还的,当年不安排合理回报。单个会员按入股股金所占比例对合理回报进行分配。会员每1000元每年合理回报最高不超过150元。”通过本次修改,可以切实提高会员的增收,激励低收入农户积极参与互助组织,同时,有利于互助组织会员间相互督促,促进互助组织规范运行。

7.明确财务代理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2014年版的管理办法中未规定具体代理收费。本次修改在里明确各类互助组织的账务由县级联合会统一组织中介机构代为记账、核算,统一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实行电算化管理,账务代理费用由各互助组织承担。在2015年、2016年县审计局出俱的审计报告中均提到向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收取财务代理费用的问题,而事实上,在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未成立之前,每个村互助会年度财务报账支出为3000元/年,对于各村互助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而有专人对财务实行统一代理后,费用缩减为每年1000元,减少了各村互助会关于财务报账方面的费用支出,并且县级联合会可以实时根据财务清理时存在的问题指导村互助及时整改。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

1.各类互助组织的设立:各类互助组织设立时,名称应按其所在乡镇+组织形式组成,如:“泰顺县x x乡镇x x村扶贫资金互助会”“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或“泰顺县x x合作社扶贫资金互助会”等,具体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筹备小组,并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及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

(2)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和通过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3)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到当地金融机构开立验资账户,缴存会员交纳的入会资金,取得验资报告。

(4)按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5)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验资报告和会员花名册,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单,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2.互助组织退出机制。互助组织出现以下运转不正常情况,经3-6个月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1)违反第一章规定的原则;

(2)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3)在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未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

(4)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6个月,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50%;

(5)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15%(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6)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60%;

(7)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8)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9)其他原因。

3.互助组织的退出。退出时由各类互助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级联合会”)债权债务清算,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扶贫老区办)

解读人:周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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