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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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无疾堂医疗器械经营部(张美芳): 本局于2017年09月29日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一案依法做出泰市监处字〔20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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