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文日期:

关于征求《泰顺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8- 07- 09 08 : 0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我办起草了《泰顺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主管部门及时转发到下属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主管部门及县属企业于7月16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泰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梅传景,联系电话:67593705,邮箱:tsxgzb@163.com。

附件:《泰顺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泰顺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县国资办依法调控下,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年度内计划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重效益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原则。以企业效益为导向,建立企业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企业承受力相适应,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县国资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并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三)工资总额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同步进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主体分预算管理单位与预算执行企业,其中县国资办和相应主管部门及母公司为预算管理单位,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的县属各国有企业为预算执行企业。

第七条  县国资办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指导县属国有企业编制并负责审核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负责依据县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调控县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相应主管部门和母公司负责下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下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审核下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备案。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国资办直接负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和母公司下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控制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编制、按时申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数据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纳入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的职工,包括编制内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和编制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采取预算包干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企业职工人数等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

1、工资总额基数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企业工资预算总额为基础,考虑上年人数增减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

首次实行预算管理的企业,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纳入县国资办经营业绩与工资考核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以经县国资办清算确认的企业预算年度前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应发数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2)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涉及前后年度口径不一致的,应按同一口径进行调整。因清产核资、改制重组、整体上市等重大因素需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经县国资办批准后调整。单列工资纳入工资总额预算,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上年度在岗人员减少,效益未下降的企业,减少的人工成本视情况酌情调整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2、预算增减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主要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增幅)、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企业前三年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人员变动情况,以及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综合确定。

新设立企业当年编制内新招录的人员,其薪酬按全县国有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预算;其他企业新录用或者调入的人员,其薪酬按本企业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核定预算。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临聘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在本企业的临时用工人员以及实行劳务派遣和退休返聘人员等。企业原则上不聘用临时人员,若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的,需报县国资办核准,送县人力社保局备案。该部分人员其薪酬待遇原则上按不高于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待遇标准核定。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待遇标准的,应报经县国资办核定。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因特定工作需要面向社会选聘引进,需要以高于本企业同级别平均薪资才能招聘到的特殊人才,其薪酬可合理参考市场水平和企业承受力综合确定。特殊人才应以实名制报送,其薪酬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通过,主管部门及母公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国资办核定,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批复给该类人员的个人工资属单列工资不得与他人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纳入县国资办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薪制管理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特殊人才、在编不在岗职工(含下岗职工、离岗退养、内退人员、请长假人员等)、编制外临聘人员的工资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不包含在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控制范围内。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编不在岗人员薪酬待遇按各企业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兼职、外派人员薪酬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申报、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后,于当年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预算管理单位。预算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工资总额清算表及编制说明;

(二)上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实行业绩考核的企业还需载明业绩考核情况;

(三)预算年度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政策调整情况、职工花名册及变动说明、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

(四)上年度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工资总额清算表及编制说明;

(五)预算年度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

(六)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年度批复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数为预算执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指标控制数,必须严格执行落实,不得擅自突破。企业要在预算控制指标范围内,根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计划确定年度应发工资数,计提核算工资。

第二十条  未列入县国资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其薪酬待遇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具体由企业提出,主管部门和母公司出具审核意见,县国资办根据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效益情况以及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列入县国资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另行研究制定考核办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纳入企业薪酬挂钩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由有关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权重不低于20%),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员工,所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县国资办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列支工资总额项目。纳入企业预算范围的企业职工,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需实行职工薪酬激励计划的,所需激励薪酬额度应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内开支,不得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外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数低于预算数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县国资办批准,差额部分可作为工资指标结余3年内滚动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为员工依法按期、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机制体系,大力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分类测评,强化收入分配管理,合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避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各归口主管部门和母公司应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日常监督,严格控制企业新增人员,建立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库。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企业内部预算执行控制管理,注意年度预算可执行数与年度不同期间预算执行的关系,确保年内预算执行留有调控空间。

第三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酌情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需进行调整的,经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预算调整书面报告,于预算年度10月底前报预算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县国资办批准。

第五章  预算清算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告,有条件的企业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企业选聘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县国资办核准同意。县国资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清算专项审计进行质量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县国资办根据企业预算执行报告和专项审计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各归口主管部门和母公司审核审批的,当年度清算完毕后,需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国资办会同监察、人力社保、审计及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工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资办责令企业整改,并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编报和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

(二)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不规范,未按有关规定将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

(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数超过县国资办清算核定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县属国有企业有关工资管理规定不再执行。

附:1、泰顺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表

2、泰顺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明细表

3、泰顺县国有企业职工花名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