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719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文 号:
  • 无〔2018〕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12

《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2018年9月12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全面、深入地了解,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为了切实解决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现象,并将它进行协调、规范、优化和融合,早日实现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统一,国家人社部要求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统一,2017年初省里要求各市先进行统一。历时一年,市政府于今年初出台了《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要求各县(市)制定具体衔接方案,2年过渡期满后实现全市医保政策的统一实施。市政府的《办法》出台后,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即组织业务骨干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政策比对、数据分析,历时半年多时间,形成《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讨论稿),反复讨论,仔细推敲,数易其稿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送审稿》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办法》的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个章节:1、总则;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补充医疗保险;5、其他人群参保;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7、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8、监督检查;9、法律责任;10、附则。计105条。

(一)《办法》中新增主要政策

1、职工医保增加到两个档次。原来职工医保只有一个档次,新《办法》分为职工医保一档、职工医保二档两个档次。本统筹区户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非本统筹区户籍职工(不包括国有单位参保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职工医保二档。职工医保一档享有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医保二档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

2、职工医保中断时段补缴政策:职工医疗保险费中断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超过3个月的,视为新参保,由本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省平工资的缴费基数和温州市统一补缴比例补足中断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 个月以内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其门诊统筹待遇从重新缴费当月开始享受。

首次参保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不能补缴参保前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3、职工医保欠费时段补缴政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保并产生缴费台账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欠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

4、退休(职)人员须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各类非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医保一档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已退休(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终身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补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1)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门诊统筹政策实施(2011年5月1日)前,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并有参加住院统筹的,住院统筹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须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待遇。如需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应缴年限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未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累计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门诊统筹政策实施(2011年5月1日)后,已享受基本职工养老金待遇并有参加住院统筹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累计年限不足20年的均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2)用人单位已退休(职)人员的补缴:本县职工医保政策实施(2000年12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首次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及退休(职)人员应缴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未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本县职工医保政策实施(2000年12月1日)后至门诊统筹政策实施(2011年5月1日)前退休(职)人员,已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到县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尚未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均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应缴年限,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未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累计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本县门诊统筹政策实施(2011年5月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职)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累计年限不足20年的均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为3至8年。(市里3至10年)

5、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累计年限应满20年,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缴费满10年,两项如达不到的均须一次性同时补足规定年限。如属于职工医保二档人员符合本统筹地退休条件且在本统筹区退休的,其参加职工二档的缴费年限按4:1折成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不足年限再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

无能力或不愿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应当参加城乡医保。退休时如已过当年集中缴费期的,可在退休后3个月内补缴补录,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医保待遇。

6、参加城乡医保的年限可折算成职工医保一档年限。参加城乡医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参加城乡医保的年限按5:1比例折算成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年限。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及个人没有缴费享受城乡医保待遇的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年限。

(二)《办法》与本县原来政策不一致的主要内容

1、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现行的2400元提高为按省平均工资(5092元);缴费比例由现行的住院救助人员11.5%、公补医疗人员14.5%调整为住院救助人员8%(其中住院统筹4%,门诊统筹2.5%,个人缴纳1.5%),公补医疗人员9.5%(住院统筹4%,个账1%,个人缴纳1.5%,公补3%)。

2.大病医疗救助统筹月缴费标准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原来的7元调整为3元,退休(退职)人员由原来的5元调整为2元。

3、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3%,其中1%划入个账不变。

4、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门诊待遇调整。具体见《门诊医疗费用待遇对比一览表》。

5、门诊统筹最高限额。原定6000元/年,现提到10000元/年,增幅达66.7%。

6、职工医保大病救助待遇:原退休(职)人员90%,在职人员85%;现统一为90%。

四、《办法》的涉及人群范围

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五、《办法》的执行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赵海晓

  联系电话:5929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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