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4 10:09:04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泰政办〔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形成乡镇级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以及《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77号)和《关于全面推进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8〕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向本区域社会各界组织和代表通报本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改善情况。

  第三条  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分年度推进,2018年在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百丈镇、筱村镇、南浦溪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龟湖镇、三魁镇、西旸镇等12个建制镇开展试点,2019年向全县所有乡镇全面推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分为综合性报告、专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

  (一)综合性报告。是指全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资源、环境风险状况等,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又体现与之前年份对比的变化情况。

  2.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包括水、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相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逐项说明任务完成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3.主要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目标任务为导向,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查找短板和差距。

  4.下步工作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结合上级决策部署、年度任务要求和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意见决议等,提出下一步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专项报告。是对特定领域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省市县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计划安排等。

  (三)重大环境问题报告。是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处理情况、原因分析、经验教训、下步措施等。

  第五条  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方式。

  (一)综合性报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一般当年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或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

  (二)专项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一般在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或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六条  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程序分为报告准备阶段、报告形成阶段、报告开展阶段、整改反馈阶段。

  (一)报告准备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与乡镇人大主席团沟通衔接,确定各项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专项报告的议题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的事项,其中专项报告议题可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纳入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视察调研、专项调查研究、培训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报告形成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开展报告起草工作。对列入人大审议议程的综合性报告,应在会议举行之前印发;对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报告,应事先征求乡镇人大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于会议举行10日前提交。

  (三)报告开展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报告有关工作。综合性报告环节应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生态环境状况报告、与会人员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等。会议可设置与会人员现场提问解答等环节。专项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应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报告环节。

  (四)整改反馈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乡镇人大及主席团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经征求乡镇人大意见修改完善后,向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书面报告。

  第七条  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和收集的生态环保意见建议须及时向县环保局备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常规考核的内容之一,纳入乡镇年度美丽泰顺建设考核。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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