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71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交通运输
  • 文 号:
  • 无〔2018〕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修订)》于2018年8月28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下面重点围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养护管理、养护资金、路政管理和检查与考核等六个方面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村与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耕路、林业道、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乡(镇)两级管养为主,村级组织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路长管理制度。县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路面大修和中修工程、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绿化工程、标志标线工程、桥涵、隧道机电及有关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养护、桥涵隧道养护、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维护等。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四、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县财政将视我县财力状况编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年公里8000元、乡道年公里6000元、村道年公里3000元(其中乡镇自筹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大中修、安保)工程资金,每年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次年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补以外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预算,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下达修复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绿化管养、隧道维护、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安保设施维护、路况与桥梁隧道检测等经费每年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制订实施方案,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下达修复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分两期下达:首期补助资金在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60%,第二期在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40%资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不于支付。

五、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县交通执法部门的指导下,对侵占和破坏乡道、村道公路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消除各种障碍物;应加强对乡道、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乡道、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因建设需要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的,由县交通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因建设需要占用和挖掘乡道、村道公路的,应先征得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交通执法部门许可,经许可占用和挖掘乡道、村道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农村公路两侧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县道公路两侧边沟向外1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乡道、村道公路两侧边沟向外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交通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检查与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县年度目标绩效责任考核。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王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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