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71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 号:
  • 无〔2018〕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补充意见》解读

《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补充意见》于2018年8月28日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下面重点围绕出台背景、实施范围、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和资金管理等六个方面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温州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二、实施范围

本补充意见适用范围为列入《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中的相关项目。

三、计划管理

根据《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数据库。各乡镇政府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县四好办”组织专班对上报的计划经实地勘察、核查认定后,报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审定,确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四、工程管理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技术要求,根据《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知通》《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手册》《温州市农村公路提升工程技术指南》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一并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新建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且必须按规定设置错车道,满足农村客运班线的基本要求。

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按两档分类,一档是对交通量较大、通乡镇、中心村或风景区,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且拓宽宽度不小于1.0米;二档是对受地形限制不具备全线拓宽条件的路线宜采取局部改善措施,如路肩硬化、局部拓宽、降低纵坡、弯道改善、边沟硬化等处治处置措施,错车道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4个,且满足通行和通视要求。

消除等外公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分两个类型(A和B类)。A类为等外级的砂石路,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B类为等外级的原路面已硬化至3.5米宽公路,但是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文件为立项依据,县发改部门不再重新立项。其中,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路面宽度≥6.0米,路基宽度≥6.5米,应由发改立项。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项目,招标文件、标底预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其招标文件需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标底预算需县审计审价部门审定或备案后方能发布标底预算造价。

五、项目验收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并邀请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交通质监站)、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参加,对合格以上工程项目形成验收纪要,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各有关单位。

六、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的省市县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1)低等级公路改造提升项目一档补助50万元/公里;(2)低等级公路改造提升项目二档补助20万元/公里;(3)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补助70万元/公里;(4)消除等外公路A类每公里补助45万元/公里;(5)消除等外公路B类每公里补助25万元/公里;(6)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30万元/座;(7)改造港湾式停靠站2万元/个;(8)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1万元/个;(9)创建成功“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80万元/个;(10)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划化创建10万元/个。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资金拨付采取阶段拨付方式,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通过后拨付40%;工程完工且质量鉴定备案通过后拨付4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备案后拨付20%。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创建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支付。同时根据“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任务轻重,对乡镇进行考核奖励。

实施中与原先出台的《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王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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