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相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我县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县城镇化水平,县公安局牵头起草《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现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并于1月13日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联系人:吴辉,电话:13868391737/67577171,邮箱:2637882217@qq.com。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泰顺县公安局
2019年1月7日

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我县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泰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泰顺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县内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 《泰顺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G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在县内先落户后择业。
基本材料:
1.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落户地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如果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县内没有自有产权房屋,可以在县人才集体户内落户,需提供县范围内无房证明。
(二)其他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由县级职能部门或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可在县内先择业后落户。
基本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资格或者学历认定的证明材料:
(1)具有大专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凭学历证明或者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2)其他由县级职能部门或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凭相关批准文件;
3.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4.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拥有县内家庭户口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父母,如在县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基本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无生活基础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现户口所在地无生活基础证明(下同:指无业证明和无产权证明,其中无业证明包括失业证明、待业证明或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提供学生证视同无生活基础;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供未婚声明。
成年子女投靠老年父母:“老年父母”标准证明:父母一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提供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老年父母县范围内无成年子女核查:公安机关需对被投靠人自报其他子女及其户口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县内拥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县内落户;
基本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一户家庭在一个固定住所立户,父母和子女、夫妻可以互相凭对方产权房屋落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房产证抵押在房管部门和银行等单位的,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查询证明;
(二)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
基本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满3年的就业证明(就业登记、劳动合同或录用、聘用证明);
3.满3年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满3年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投资纳税落户:在县范围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1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累计在50万以上的。
基本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法人或股东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纳税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2 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获得“最美泰顺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基本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4)获得“最美泰顺人”荣誉称号的,凭县委宣传部或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或者获奖证书;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九条 县范围内各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县范围内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的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基本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及直系亲属县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查询证明;
3.落户地证明:
(1)投亲靠友的,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2)迁入社区集体户的,需每月向社区通报落户情况;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十条 在县城区及建制镇已购买集体所有权房屋且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人员。
申请时需提供集体所有权证明、买卖房屋合同公证书、实际居住证明、村委同意迁入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第十一条 农户跨村(居)异地建房,已实际居住但暂时无法取得宅基地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凭原始建房主管部门审核凭证或文件、民政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落户。工作调动或被录用(指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等,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省内迁移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受理后,经受理民警审核符合迁移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按《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予以办理。对于省外迁移的申请事项,经受理民警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除结婚迁移由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批外,其他迁移经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需报县级审批科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城镇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的老年父母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八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泰顺县公安局
关于征求《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意见的反馈
2019年1月7日至1月13日,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泰顺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征求<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意见的函,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结果: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