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9-0002
〔2019〕9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护航新中国成立70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关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全县范围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家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照明、野炊、烧蜂窝;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憨、聋、痴、哑、智障、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人群,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监护措施,因放松监护责任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工作,督促各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