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497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19〕9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0-10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9-0002

(失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CTSD00-2019-0002

〔2019〕9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护航新中国成立70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关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全县范围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家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照明、野炊、烧蜂窝;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憨、聋、痴、哑、智障、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人群,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监护措施,因放松监护责任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工作,督促各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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