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4970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 号:
  • 无〔2020〕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0-10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解读

2019年9月2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泰顺县是首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浙江省重点林区县,全县共有林地面积214.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1%,有国家和省、市级生态公益林136.1万亩, 占林地总面积的63.5%,全县森林覆盖率76.58%。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森林植被,防火任务十分艰巨。当前我县森林火情频发,又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结合当前高温高火险天气,为保护好我县森林安全,遏制我县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绿色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并印发该《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全县各乡镇、所有林区。

(二)重点条文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家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照明、野炊、烧蜂窝;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取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憨、聋、痴、哑、智障、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人群,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监护措施,因放松监护责任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工作,督促各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

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吴光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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