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9-0012
泰政办〔2019〕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是泰顺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1家以上。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县长质量奖组织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评委会其他成员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担任。
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县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初步入选名单。
第八条 县评审办承担县评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二)负责向县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县评委会评审认定。
(三)组织公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初步入选名单,并负责相关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初步入选组织,提请县政府予以批准。
(四)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员的选拔、聘用、管理等工作。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第九条 县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县评审办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及其他媒体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各乡镇政府审核。
各乡镇政府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评审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单位,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县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向县评委会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者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意见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组织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总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表示通过,确定县长质量奖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县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社会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县评审办将拟授奖的组织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条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县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按照《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宣传经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和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励经费,5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县长质量奖标识: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原《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泰政发〔201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