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等文件的要求,《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叶腊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组织评审单位—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已对方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确认。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该方案及专家意见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谢时好 0577-67563043
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叶腊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pdf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