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
泰国资〔2019〕70号 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办草拟了《泰顺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9年12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县国资办。电子邮箱:tsxgzb@163.com,联系电话:67588603。 附件:《泰顺县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泰顺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具体范围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研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及不同称谓职级相当的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县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进行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人收益最大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按照分类个性化考核的原则,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结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和现状,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机制。 (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 第二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划分为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和竞争类等三个不同类别,在分类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运行个性,实行指标差异化考核。功能类企业注重政府性工作任务,兼顾经济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指标,兼顾政府性工作任务;竞争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主,原则上不设政府性任务考核指标。 第九条 考核指标内容。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部分和综合评议指标部分,各部分由具体指标组成。企业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实行“一企一策”,根据不同类别企业的功能定位特点,结合企业具体运行个性,选取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构成年度考核指标内容。考核指标可以一年一定。 (一)基本指标部分。基本指标体现企业基本功能目标要求,指标内容年度间相对稳定,内容包括财务类和工作目标类等定量指标,主要有: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包干额、实物量指标、投融资任务、融资成本率等。其中,利润总额指标包括年度增长与目标值实现程度两项考核内容,管理费用包干额指标包括年度降低与目标值实现程度两项考核内容。 1.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以经核定后的县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不需要合并的为企业利润总额)。在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建议值时,要充分合理考虑利润影响因素,并在目标值建议值编制中列示,同时要把握利润总额考核实际完成值计算调整因素,注意计算利润总额实际完成值时的以下几点: (1)要扣除长期资产处置收益、非常规的政府补助收入等因素。 (2)可以加回经核准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 (3)未直接形成收益的政府性投资而新增的折旧,可以调减修正利润比较基数。 (4)考虑因税收政策重大调整,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以及原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收益等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年利润总额造成的影响额。 (5)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折旧,未提足部分扣减当年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与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率,其中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其合并报表净利润(不需要合并的为企业净利润)。 3.管理费用包干额。管理费用包干额是指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费用中列为考核包干使用的项目明细合计数,包干项目包括办公经费、公车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三项指标。其中,办公经费为管理费用中除折旧及摊销费、大型修理(修缮)费、公车费用、业务招待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费用、按规定列支的专项经费及其它列为专项核算不宜包干使用的各项费用等外的费用明细合计数。 4.实物量指标。实物量指标是指根据县属国有企业相应职责和行业特点设置的实物量完成指标(如售水量、发售电量等)。实物量指标的确定应以企业前三年度实际实物量调整不可比因素后的均值作为指标值。 5.投融资任务指标。投融资任务指标是指企业年度投资和融资计划完成情况指标。 6.融资成本率。融资成本率是指企业融资成本(包括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与融资额的比率。如企业当年度尚无融资,该指标经县国资办研究同意后可调整为融资计划数。 (二)综合评议指标:包括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及财经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县委县政府及县国资办和其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安全生产、综治信访、维稳及其他工作事项等情况。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基准分为100分,各不同功能企业分值构成情况如下: (一)竞争类企业利润总额指标30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0分、管理费用包干额指标10分、实物量指标10分、综合评议指标40分。 (二)公共服务类企业利润总额指标20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0分、管理费用包干额指标20分、实物量指标10分、综合评议指标40分。 (三)功能类企业投融资任务指标20分、融资成本率指标20分、管理费用包干额指标20分、综合评议指标40分。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指标及计分细则》由县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国资办在执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过程中,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经验结果,调整、探索增加考核内容指标和对应的计分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任期终止的,考核仍以三年为期,离任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至离任时止,后续任期激励收入由接任负责人领取。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周期的,由县国资办和人事任免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业绩考核采取由县国资办与县属国有企业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情况和任期内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确定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时,因对下列因素进行调整: 1.任期内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企业合并分立,造成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 2.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造成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 3.与企业国有资产自身经营增值无关,除日常经营补助外的政府资产注入,造成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 4.企业资产评估行为,造成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5.经认定,应予调整的其他因素。 (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情况是指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情况。没有实体经营的公共服务类企业,经县国资办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净利润平均值指标(选用其他指标代替)。 (三)任期内三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根据三年考核分数算术平均值。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基准分为100分,其分值构成情况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40分、三年营业收入指标4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计分细则及收入兑现办法》由县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根据年度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国资办。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报送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结合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状况等,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为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但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及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且对企业考核指标完成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县国资办批准,变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内容。 (三)签订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县国资办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准备。考核年度次年年初,企业要将年度财务报表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县国资办。《企业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开展考核工作。县国资办依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和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等文件,结合企业上报的审计报告及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核定意见,其中县管国有企业报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其他企业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联合研究确定。 (三)下达考核结果。县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并按厂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度向县国资办和相应主管部门及母公司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 (三)县国资办要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应对纠改措施。 第五章 薪酬核定 第十九条 根据省市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不与年度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考核企业的功能定位、规模、现有职工工资结构及效益等情况在上年度县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综合核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按职务系数计算发放,职务系数统一按0.85核定(其中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系数按0.9核定)。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提出建议数,随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方案上报县国资办核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即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折算(即考核得分值/考核基本分值),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解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解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的0.85核定绩效年薪发放总额(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按0.9核定),由各企业根据各负责人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各负责人年度在企业内部考核情况,按0.6-0.9之间确定各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差距进行分配。当企业其他负责人只有1名时,其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0.8。企业应将分配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县委组织部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其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考核年度没有完成经营性盈利或减亏指标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经考核后予以扣减。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1.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即不超过(3年基本年薪+3年绩效年薪)×30%。 2. 县委组织部评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酌情扣减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基本年薪*各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绩效年薪*各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各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县国资办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所在企业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由企业保管,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根据考核确定数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县属国有企业或退休后,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县国资办按考核结果和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其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规定的负责人薪酬兑现时间内(主要负责人须在离任审计后)向其发放。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已从领导岗位退出)基本年薪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全额计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的0.8系数计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领取的年薪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合规的其他收入、待遇,一律纳入薪酬体系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合规的其他收入包括:应由其所在县属国有企业承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因获国家和省政府授予的特别创新奖、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等得到的福利和奖励等。除此之外,不得领取规定薪酬之外的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严禁企业为其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企业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企业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且企业应当有持续的经营性盈利。严禁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商业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副职负责人的缴存基数按其职务系数来确定(即主要负责人缴存基数×副职职务系数)。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医疗等的缴纳,由企业按规定测算后,报县国资办审核后再报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机构。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规定,严禁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专门管理,企业在次年一月底前一次性提取企业负责人的预计绩效薪酬。年度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社保费等由所在企业实行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办会同县监察、审计、人社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规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发部分,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按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财务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财务事项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发生重大投资失误、重大担保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及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四)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安全生产、平安综治、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或因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酌情扣发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五)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发生重大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受到处理的,酌情扣发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年薪的75%计发生活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对企业负责人评分考核办法。对未制定的或已制定未进行考核的企业,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20%。 第三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须保存1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为准确设定和获取有关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建立部门协同采集和评价机制,涉及的县监察委、县发改(统计、粮食)、交通、县人力社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经信、人社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有关企业任务指标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对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向县国资办提供相关考核结果数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通过市场化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依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县国资办认定,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同时企业应对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健全业绩考核体系,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不列入本办法业绩考核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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