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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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扶组〔2019〕3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扶贫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泰顺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2018-2022年)》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加大异地搬迁扶持力度,实现低收入农户住有所居 (一)提高低收入农户搬迁差异化补助标准,在市级安居圆梦差异化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对完成搬迁的低收入农户每户再予以补助3万元。 (二)加快廉租房、共有产权房建设。实行安置小区规划先行、优化设计、配套联动,在小区保障房中预留10%作为低收入农户家庭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房源,预留房源的楼层、面积做到人性化、合理化。 第二条 深化产业扶持措施,拓宽低收入农户增收渠道 (一)大力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茶叶、猕猴桃、中蜂、中药材、竹木、木本油料等优势产业,根据种养规模、成效实行以奖代补。种植类新发展的项目每亩奖励400-1500元,提升的项目每亩奖励200-300元;养殖类新发展的项目每只(头)奖励10-3000元;每户每年财政奖励额不超过4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支持发展中蜂养殖,由县中蜂协会会员以市场价格提供种蜂,其中财政补助80%自筹20%,每户补助额不超过4000元。由县扶贫办具体制定产业扶持清单。 (二)对低收入农户购置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手工业加工等设备和发展屋面光伏的列入补助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票据的80%,每户补助额不超过16000元。 (三)低收入农户通过自主发展脱离低收入农户群体后,继续享受原有的产业扶持政策三年。 (四)鼓励引导农业银行、泰顺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银行机构参与金融扶贫。对于符合贷款条件,并用于发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的低收入农户,给予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贷款,其中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部分(今后省标准有调整的参照省标准),给予贷款额3%的贴息。 第三条 强化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圆梦工程 (一)每年安排8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低收入农户入股资本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物业、入股小水电和本地效益好且经营稳定的企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厂房(来料加工场所)和有经济收益的配套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等项目,产生的收益70%分配给本村低收入农户,30%归村集体所有。 (二)建立龙头企业与低收入农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切实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社会能人予以优先安排项目,企业的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20%。 (三)加快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建设,让低收入农户享受阳光收益。 第四条 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激励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 (一)实施技能培训。结合“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开展生态高效农业、来料加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等技能培训,对低收入农户经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资格)证书并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二)实施公益岗位扶贫。每村至少安排1名低收入农户从事农村保洁、环保、公路养护、护林等公益性岗位,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对招聘低收入农户就业的企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再就业补助。 (三)鼓励低收入农户创业。对低收入农户开办农家乐、民宿,在享受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创业奖励。对低收入农户开办网店且一年内交易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激励自主发展,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 建立考核激励办法,对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进行奖励。对镇、村自主谋划的项目,经县级部门备案后,通过2年实施,村级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20%以上,由县财政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同时保留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补助资金。 第六条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轻低收入农户负担 (一)完善低保对象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联动机制,做到应保尽保。每年稳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7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在发放低保金时予以倾斜。 (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优抚、重症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人·年)给予100%财政补助,其他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50%财政补助。 (三)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低收入农户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统一为低收入农户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其生病住院产生的医保目录外费用2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给予30%理赔,最高理赔金额不超过20000元,切实减轻低收入农户的医疗负担。 (四)实施教育扶贫。对在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期间就读,并符合补助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 第七条 强化要素保障,确保精准扶持到位 (一)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扶贫任务与投入资金相匹配的原则,县级财政每年落实1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强化用地支持。县国土资源部门优先落实扶贫项目土地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对有条件的异地搬迁安置小区要优先配套建设来料加工点等公共用房。 (三)强化基层扶贫力量。各乡镇都要明确1名以上扶贫专干,乡镇年度扶贫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不予调离。择优选取部门、乡镇年轻干部到重点帮扶村挂职,带资金项目下去,脱产1年以上,挂职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原职务、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变。对在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干部要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使用。 (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打赢低收入农户增收攻坚战中,相关审批审核人员及实施人员严格执行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但造成过错的,予以容错免责:一是在项目审批、招标过程中未优亲厚友的;二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与相关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利益输送的;三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始终尽职履责,未因主观原因造成监管不到位的。 第八条 强化督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制定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考核办法。在县对机关单位、乡镇年终考核分值占比中,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不低于总考核分的3%。建立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清单,确保每个低收入农户均落实帮扶干部和帮扶措施,夯实低收入农户每年增收致富目标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以项目建设管理为核心的动态评估考核机制。坚持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申报项目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扶贫工作滚动项目库,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三)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强化督查问责力度,重点对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措施及成效、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拨付、验收监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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