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残〔2019〕4号
各乡镇残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泰顺县残联“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特制定《泰顺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权力下放,实现办事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通过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最多跑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相关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适配,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等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
第六条 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须为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
《大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服务厂商并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
第七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县、乡镇残联分级管理。
(一)县残联负责规划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负责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等服务。
(二)乡镇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发放、使用指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各类《补贴目录》明确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
第九条 残疾人在省、市、县残联指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补贴目录》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本办法享受补贴。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省、市、县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可免费配置《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经市、县(市、区)残联或其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同时补助《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各1件。
(二)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购买《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政府招标价格在使用年限内自费购买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形式。
(三)符合实物配发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只可配发《大额补贴目录》中的1种辅助器具。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小额补贴目录》中的多种辅助器具。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须提交学籍证明。经乡镇残联审核、评估,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由县残联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备案审核制度。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各乡镇残联报送辅助器具购买付费和配送交接凭证。残疾人购买、领取辅助器具后,乡镇残联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残联报送汇总表。
乡镇残联应及时安排人员入户核实,掌握残疾人所购买辅具的适配服务和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实物配发的各类辅助器具,残疾人因自身原因或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各级残联等供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县残联根据省残联定期更新的《补贴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定期公布更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中不再安排和实施《补贴目录》中的大小额辅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中残疾儿童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与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以及工伤、交通意外致伤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配置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