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497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发〔2019〕12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9-0001

(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CTSD00-2019-0001

 

泰政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我县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泰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泰顺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泰顺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G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在县内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款之外的下列人员,可在县内先择业后落户。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

2.由县级职能部门或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拥有县内家庭户口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父母,如在县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老年父母是指父母一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父母在县范围内有无成年子女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县内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县内落户;

一户家庭在一个固定住所立户,父母和子女、夫妻可以互相凭对方产权房屋落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二)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

第七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5年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第八条 县范围内各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县范围内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县内城镇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第九条  在县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已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已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第十条 农户跨村异地建房,已实际居住但暂时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二款条件的可在县人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可随迁落户。

第十三条 对于省内迁移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受理后,经受理民警审核符合迁移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按《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予以办理。对于省外迁移的申请事项,经受理民警审核符合迁移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经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保险。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生活来源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八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以前有关户口迁移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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