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4970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
  • 文 号:
  • 无〔2019〕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解读

2019年3月15日 ,泰顺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全面、深入地了解,特作如下解读: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县级落户限制,合理确定落户政策是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和要求。2016年12月1日起,我县已经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目前我县执行的户口政策是2012年下发实施的,一定程度上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需要调整我县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我县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2018年10月1日施行),要求各县(市)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精神,制定本地区落户办法。市政府的《规定》出台后,我县公安局随即组织业务骨干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政策比对、数据分析,形成《泰顺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讨论稿),反复讨论,仔细推敲,数易其稿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送审稿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细则》的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2017】90号)、《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泰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5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19条,由三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的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2-11条为县内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迁入县内的条件;第12-19条为办理流程及一些概念性用语定义和其它事项做出明确。

1、放宽人才落户门槛

规定《泰顺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G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允许直接落户,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其他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由县级职能部门或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可在县内就业地落户。

2、统一亲属投靠政策落户

(1)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条件,取消了原来要求父母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龄(男的60周岁或女的55周岁以上)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要求,现只要是被投靠人已经是成年即可办理落户。

(2)放宽无生活来源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都可以落户。

(3)申请成年子女以照顾投靠迁入老年父母的,对老年父母定义改为“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扩大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范围

(1)规定父母产权县内无产权的子女可以办理购房落户,子女产权父母也可以办理购房落户;

(2)把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规定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

4、允许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落户

针对近年来我县危旧房改造、生态移民整村搬迁等异地建房的情况,规定对农户跨村(居)异地建房,已实际居住但暂时无法取得宅基地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凭原始建房主管部门审核凭证或文件、民政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5、增加特殊群体的户口迁移

规定在县城区及建制镇已购买集体所有权房屋且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人员,凭集体所有权证明、买卖房屋合同公证书、实际居住证明、村委同意迁入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6、推行优惠落户政策

对在泰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允许其在2年内可以在当地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四、《办法》的执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由泰顺县公安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高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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