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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修改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9- 04- 10 21 :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创造更适宜建筑业健康发展软环境,提升我县总营商环境,助力“两个健康”先行区,借鉴了周边县、市的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建筑业实际情况及《意见》施行两年多来存在的问题,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并于4月18日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住建局(联系人:林笑琴,电话:59291915,105332042@qq.com。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建筑业是我县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富民产业,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以"十三五"规划实施为契机,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打造泰顺建筑区域品牌,促进泰顺县建筑业特色发展。到2022年,全县建筑业产值达220亿元(其中省内产值达100亿元),税收总额超6亿元,全县建筑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温州地区全面领先,实现创建省级建筑强县的目标。

二、强化政策激励,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和转型提升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引导企业开展业务承揽之间的融合。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时,引导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土建企业与专业资质企业之间进行融合,实行资源共享。特别是大企业要发挥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揽优质业务,并与中小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然后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参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子公司兼并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共赢。

2.支持企业信息技术创新。(1)提倡企业尝试"建筑业+互联网"模式。"建筑业+互联网"是促进建筑业这个古老产业焕发生命的动力源泉。通过BIM技术,以及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对建筑产业链进行更新、改造和升级,促进建筑业向"精益、智慧、绿色"发展。凡是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软件实际投资额按50%给予奖励,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软件实际投资额是指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

(2)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利用科研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的,按规定给予相对应的资金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2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职业培训力度。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省级二等、省级三等奖励1.5万元。

(二)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切实降低企业成本。(1)本县建筑业企业可在本县银行办理保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当年中标项目按照“就高减半、一交多用”原则执行,对本地建筑业企业上三年度未发生民工欠薪的,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及承诺,经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没有投诉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障金。(2)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本县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3)坚持以资金为纽带,引导企业抱团发展,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带动作用,多发参与,资源共享,抱团提升大力支持利益共同体建设,鼓励成立“采购联盟平台”。支持各建筑业企业将采购集中到统一的平台上来,实现采购方和源头供应方的直接对接,降低产业链交易合作成本。推动平台和金融资本整合,共享平台所带来的供应链金融、资金迟等多重收益,提升产业资源整体盈利水平,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2.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比上一年有所增长的,或者年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年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县地方税收收入增幅的,按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扶持。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对合并后前三年度中产值比上年度有一定增长且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县地方税收收入增幅的,按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扶持。

4.加强对企业信贷的扶持。为了帮助全县建筑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县政府设立转贷基金,建筑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县政府的企业转贷政策。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县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注册在我县的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以在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我县在建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实名代付,统一选择优惠力度大的1-2家本地银行代付,代付银行对优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信贷支持。

(三)打造现代建筑产业,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1.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筹建建筑业总部大楼,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一事一议”政策。鼓励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企业购买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凭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三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否则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2.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中,要确保一定比例的用地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工作。

3.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积极倡导工程总承包,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兼并、收购建筑设计企业或自行组建建筑设计子公司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泰顺建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建筑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并取得控股权的当年奖励50万元,通过兼并、收购建筑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并取得控股权的当年奖励20万元,将控股设计企业注册地迁至泰顺县域内的奖励翻倍。积极探索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模式和项目监管方式。

4、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向其它专业领域发展。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给予奖励30万元;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每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给予奖励10万元。

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创杯进行奖励,对当年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比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等)给予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30万元,创国家优质银奖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工程创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20、10万元(含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单项金奖);对当年创全国、省级、地级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30、15、8万元。开展泰顺县级优质工程“廊桥杯”评选,当年工程获得“廊桥杯”的本地企业予以奖励2万元,泰顺县内工程获得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的本地企业也予以奖励1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县内外业务,立足"走出去"发展

大力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到县外承接业务,企业申报缴纳的县外项目增值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在我县实际上缴税款地方贡献部分的予以阶梯式奖励。200-500万元(含)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款地方贡献部分的70%予以奖励,500-1000万元(含)按75%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80%予以奖励。企业申报缴纳的县外增值税低于上年度缴纳税额的,按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减量部分每100万元从所享受奖励扣除10万元。  

(五)鼓励企业立足泰顺发展

1.支持建筑企业回归。原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变更回泰顺注册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且对本县GDP产生贡献值的,特级总承包企业奖励20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奖励8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30万元,并按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在我县落户之日起5年内,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前3年按其上一周期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周期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企业在我县落户第二年年终开始兑现。

2.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本县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调入我县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加倍给予奖励,以上受到奖励的一级建造师,必须三年内不调离本县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

3.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对账证健全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六)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因表彰文件无法发文,是否取消本条款)

1.实施考核评定重点培育企业。按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分类别重点培育企业,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1)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15亿元、年实缴地方税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泰顺县建筑业发展功臣”,分别予以企业、企业经营者奖励20万元、5万元。

(2)骨干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年实缴地方税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泰顺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分别予以企业、企业经营者奖励8万元、3万元。

(3)优秀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年实缴地方税费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命名为建筑业“优秀企业”, 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泰顺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分别予以企业、企业经营者奖励2万元、1万元。 

2.进行命名表彰。县住建部门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各建安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年度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泰顺县建筑业发展功臣、泰顺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泰顺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建筑业特殊贡献人员、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每年由县政府统一表彰。

三、强化服务,营造建筑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1.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组织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对违法行为及人员进行曝光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人员名单,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县司法、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培训,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

2.加强信息和诚信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加强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融合,通过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业内数据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尝试制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建立完善建筑业不良行为人员及项目经理信息数据库。

3.完善工程造价审计。政府职能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企业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内审制度,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探索设置独立的工程造价审核与仲裁中心,推进工程造价的后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实际市场价格和工程定额信息价的动态联系制度,推行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4.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依法应当招投标的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原则上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工期超过365天的大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获得县级以上建筑业先进集体的企业,其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险公司)保函方式,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2%。推进建筑市场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外地进泰企业凭县住建部门的诚信手册进入公共交易平台。通过市场调节和行政管理的手段依法淘汰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乱纪的施工企业。

5.合力保障行业发展。要充分利用财政奖励制度,按照中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建筑业的实际,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积极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经信、科技部门要帮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商务、招商部门要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综合服务保障平台;住建部门要大力宣传推介泰顺建筑品牌,加大"走出去"市场考察调研力度,引导企业拓展县外新兴市场,研究建筑业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梯队建设机制,切实做好各类拔尖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积极组织企业家参加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学习与交流。

四、其他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本文中的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原具有园林资质的企业也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三)本意见中所述的上缴税收是指上缴在泰顺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税务部门入库数为计算基数并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四)本意见中所列增值税奖励原则上一年度一兑现(兑现时间为第二年的第二季度),企业半年度缴纳增值税超2000万元的可申请半年度兑现。

(五)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六)建筑业企业申请获得政府各项奖励的,原则上其资质3周年内不得转移,时间从最后一次领取奖励开始计算。

(七)建筑业企业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应立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壮大企业自身发展,按规定用好该专项资金。

(八) 本意见如遇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九)本意见由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 2020年 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的若干意见》(修改稿)起草说明.docx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反馈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5日,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泰顺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结果:1.期间收到奖励基数起点问题发表提高基数,增量奖励发表删除“上不封顶”,相类似奖励条款发表合并条款等5条反馈意见,已采纳期间收到奖励基数起点问题发表提高基数,增量奖励发表删除“上不封顶”,相类似奖励条款发表合并条款等4条意见,未采纳计算基数发表为税务部门入库数1条意见(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来源

反馈时间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财政局

2019/04/11

1.奖励基数起点问题发表提高基数;2.增量奖励发表删除“上不封顶”;3.相类似奖励条款发表合并条款

已采纳


2

税务局

2019/04/12

1.奖励基数起点问题发表提高基数、地方实缴税收明确为两种税收(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已采纳


3

投资促进中心

2019/04/13

1.计算基数发表为税务部门入库数

未采纳

存在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但税务部门未及时入库的情况,按入库数为计算基数不利于企业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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