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9-49702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 文 号:
  • 无〔2019〕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4-29

《关于建立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9年4月18日,县卫生健康局在泰顺政务网公开征求《关于建立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救助实施意见》)的意见,现就该文件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建立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等钱救命”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为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 号)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 号),我县尚未出台相关政策,而医疗机构一直都承担着应急救助工作,相应的补助资金没有到位,都是由医疗机构自行垫付。所以出台《实施意见》迫在眉睫。

二、《关于建立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泰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已经安排专项救治资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外),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后,医疗机构依程序提交救助资金申请表。

(二)重点条文。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基金支付的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照料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

1.救助申报。各医疗机构对其因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 规定程序申请基金支付,并填写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身份认定。公安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进行认定。

3.经济鉴别。民政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经济负担能力进行鉴别。

4.资金核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5.资金拨付。县红十字会根据联席会议的意见,于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急救费用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6.资金追偿。县红十字会向医疗机构支付急救欠费后,有关部门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经济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蔡干全

业务科室:医政医管科,联系方式:0577-6758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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