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发改价〔2019〕45号
各有关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精神,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伙食费应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分月向学生家长公开伙食费收支账目。代管费按学期结算,学年结清,多退少不补。
三、幼儿因中途休园、转园或退园的,其收费标准,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收取。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三)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四、持有效证明的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按所在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各公办幼儿园收文后,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上述规定自2019年秋季起执行。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19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