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顺县民政局资产调拨的复函 |
泰财资〔2019〕655号 泰顺县民政局: 你单位《泰顺县民政局关于要求调拨资产的函》(泰民函〔2019〕24号)悉。根据《泰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2016〕12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账面原值为3,148,416.00元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权属证号:浙(2018)泰顺县不动产权第000947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8.2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55.92平方米;坐落位置:罗阳镇阳光家园夏风苑1、2、3幢201室)划拨至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请调出、调入单位抓紧办理上述资产调拨相关事宜,并将交接单报送财政局备案。同时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及资产云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调整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账和资产云系统数据相符。 特此函复。 泰顺县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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