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都会中心(二期)”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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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住建〔2020〕102号 泰顺县瑞豪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都会中心(二期)”8幢、11幢、24幢商品房项目,位于泰顺县中心城区LZ-01-04-01地块内,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预售建筑面积17077.23平方米。经审查该商品房项目已具备公开预售条件,准予预售,预售证号:泰售许字〔2020〕第13号。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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