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泰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9月22日经泰顺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操作性,是否适应我县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我县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现行《泰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自2018年11月5日施行以来,县政府在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制定程序还不是十分规范、制定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2018年12月、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2个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2019年2月1日,省政府也重新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2019年6月18日,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2019年机构改革后,合法性审核的单位由县府办变更为县司法局,因此,我县应及时贯彻落实好上述国务院文件、省政府规章及市政府文件精神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重新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结合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法》规定提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立项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同意批准立项。
(二)实施有效期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本办法公布前实施时间超过10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当提请制定机关重新制定;或经第三方评估、合法性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重新公布。
三、《办法》的其他重点内容
(一)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机制。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单位,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委托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组织起草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对政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隐患事先作出专业预判。
(二)强化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简化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政府重大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三)设置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正常程序,需要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为兼顾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灵活性,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草案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长直接签发后即可公布实施。紧急情况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二是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三是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
(四)把规范性文件解读作为刚性要求。明确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写解读材料,并在报送县司法局审核时一并予以提交;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可以采用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0577-5929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