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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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民福〔2019〕8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 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组织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机构,其中包括政府设立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认定采用星级制,分四个星级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四条 申请等级认定的养老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养老床位数在20张(含)以上,正式运营一年(含)以上的。 (三)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需求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一年内无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无消防安全事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因护理不当发生骨折、噎食等)。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类实施、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养老机构等级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设立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主要职责:统筹安排等级认定实施工作,并监督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工作,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认定。 第九条 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认定项目表A(认定准入条件)、养老机构等级认定项目表B(共1000分)。包括四大类内容,分值分别为:安全250分、制度管理250分、服务300分、设施设备200分。评估得分在650-750为二星级,得分在751-850为三星级,得分851-900为四星级,得分901分及以上为五星级。 第十条 养老机构等级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养老机构根据认定标准开展自评,三星级及以上的机构向所在县(市、区)认定委员会提交等级认定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报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二星级养老机构由所在县(市、区)认定委员会组织考核认定,报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2.审核。对申报的养老机构,由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3.认定。各级认定委员会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养老机构依次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将具体评审时间书面通知被认定养老机构。 认定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后反馈评审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4.公示。各级认定委员会对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颁发等级牌匾。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牌匾。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的等级有效期为3年。获得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第二年可以申请高一星级认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已低于现有等级要求的、被举报或检查问题突出没有整改的、申报材料隐瞒事实的,由认定委员会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养老机构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养老机构等级。 第十三条 被降低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牌匾退回认定委员会,换发相应牌匾。拒不退回的,由认定委员会收回。 被取消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牌匾退回认定委员会。拒不退回的,由认定委员会收回。 被降低等级的养老机构在1年内不得提出高于原等级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等级的养老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牌匾的式样由市民政部门监制核发。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将适情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政策挂钩。 本办法由温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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