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0-54836
  • 组配分类:
  • 国资监管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4- 09 15 : 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泰财资〔2020〕6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省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及泰顺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若干意见》等精神,为落实落细政策,确保刚性兑现,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


泰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

免收房租时间原则上从2月份开始计算,即2020年2月份全免,3月、4月减半;确有特殊原因的,可采用其他时间点开始计算,但不应早于我县首次宣布实行疫情防控的1号通告发布之日(1月28日)。免租起算时点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给予享受免收房租政策。

免租方式原则上采取直接扣减或返还方式,也可经协商采取在下一轮租赁期未缴租金中抵扣或相应延长租期等方式处理。

二、申报对象

承租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用房,主要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仓储用房、商业营业房、各类市场、办公楼以及其他经营性配套设施等;不包括住宅及住宅小区配套车库等为居住服务的配套设施。民营企业指各类非公企业,包括各类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等。

协会、商会、学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不享受免租政策。

三、操作流程

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出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一)告知。各单位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受理时间,需提交的材料等。

(二)受理。承租方依据告知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互联网、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三)办理。各单位根据内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房租减免的相关书面协议。

(四)报备。各单位应每日上午10:00之前,按归口分别向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报备房租减免政策兑现情况。

四、兑现时间

原则上要求在2020年3月 31日前完成兑现。

五、职责分工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履行房租减免的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兑现政策。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及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审核和督促,确保应减尽减。

(三)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的解释、指导和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联系人:毛显敏,59299756,13757712007。

国有企业联系人:卓春印,67580089,1385881578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