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
泰财建〔2020〕285号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154号),经研究,现将2020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万元下达给你单位,主要用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相应增加“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预算指标。 请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泰顺县财政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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