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0-4972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 号:
  • 无〔2020〕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7-13

[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暨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解读


(视频解读,请点击播放按钮)

2020年7月10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暨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

(一)背景依据及必要性、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生态大搬迁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部《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的实验方案》重点项目改革,扎实推进全县生态大搬迁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莫兰蒂”及“鲇鱼”台风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泰委发〔2016〕189号)《泰顺县深入贯彻“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九字方针,做好“下山居住、上山致富、人才回归、产业兴旺”文章,有序推进生态大搬迁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委办发〔2019〕3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本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是引导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有计划地向县城中心城区、中心镇等区域梯度转移,2020年全县力争引导搬迁2万人以上,确保搬迁1.5万人以上。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补助标准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可以自主选择购置新开发商品住房安置、避灾移民小区安置、自行购房安置、原拆新建安置四种方式中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选择在县内新开发商品房安置。购买县内新开发普通商品房,按照应享受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予以补助,每平方米房价不得高于房开公司在县住建部门登记的普通商品房备案价,实际补助金额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普通商品房备案价为准,每平米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1)选择在县城内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2)选择县内中心镇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的,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2.选择避灾小区安置。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补助政策;购置县城避灾安置小区的,县统筹每户增加2万元的补助政策。

3.选择自行购房安置

(1)选择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2)选择到中心镇自行购买商品房异地搬迁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

4.选择原拆新建安置。选择拆除原危房,异地建新房安置的,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5.低收入农户安置补助。低收入农户安置方面,对已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系统库内的低收入农户(含无房户),其补助标准为:省补助资金每人3万元、市安居圆梦差异化补助每户3万元、县财政每户再给与补助资金3万元;拆除的原房被鉴定为D级的,同时享受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原房拆除补助标准

搬迁对象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房, 经所在乡镇政府实地核查确认后享受旧房拆除补助,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重建户承担。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原房经属地乡镇审核后,原房暂时予以保留,其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法收归村集体。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 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 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视同原住房已拆除。原拆新建的重建户原旧房必须拆除,不享受拆房补助政策。

(三)搬迁奖励标准

70个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奖励标准如下:

1.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以村(自然村)为单位在规划期限内,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在实施整村搬迁项目时,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奖励10000元,另选择新开发商品房安置的整村(自然村)搬迁户,根据原房拆除时间节点再次实行梯度奖励。

(1)在9月1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

(2)在10月1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也可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拆除,下同)房屋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3)在11月1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房屋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4)在12月1日以后,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房屋的,不予奖励。

2.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2019年度以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农户和县民政局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农户拆除奖励参照70个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奖励执行。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键词:新开发商品房、20%政策补助、搬迁奖励

1.新开发商品房:2020年4月5号之后购买的县内新开发商品房。

2.20%政策补助:购买县内新开发普通商品房,按照应享受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予以补助。其中,享受建筑面积由人均享受建筑面积30平方米和因套房设计原因每户可享受10平方米构成。

3.搬迁奖励: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在实施整村搬迁项目时,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奖励10000元,再根据原房拆除时间节点再次实行梯度奖励。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一)搬迁对象。

1.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的(含)〕;

2.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户;

3.生态红线范围内搬迁户;

4.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

5.重大工程拆迁户;

6.D级危房户;

7.2019年以来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原房倒塌户(含房屋严重受损无法修缮需拆除);

8.2019年村级规模调整撤并村有意愿搬迁农户。

(二)搬迁条件。

拆除原居住地危房及附属建筑物,且将户口迁入安置所在地。

(三)安置人口界定。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有合法产权住房(含证件不全但权源合法、产权明晰),以户为单位,以公安部门认定的2019年10月1日前登记户籍人口为准,同时参照农民建房“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执行,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1)确因就读需要户籍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及其一同迁出的父母一方和当年大学毕业生);

(2)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 (含二级);

(3)原农业户口人员嫁非农业户口,且其本人或子女户口在搬迁村的;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在申请搬迁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入共同迁入安置地);

(5)因实施重点项目需搬迁的农户,放弃享受重点项目征迁政策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享受本政策:

(1)已经享受过异地搬迁(下山移民、下山脱贫、异地脱贫等)扶持政策及地质灾害搬迁相关政策的;

(2)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3)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及提干的军人;

(4)已出嫁、继嗣或入赘到搬迁村以外户口未迁出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及子女;

(5)在审批公示期满之后新增的人员和死亡的人员;

(6)挂靠户口;

(7)其他不能享受搬迁政策的人员。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

解读人:刘录之(单位主要负责人)

业务科室:重建科,联系方式:0577-5929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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