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2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家、省、市政府鼓励的其他建设项目。
项目来源:国家省市县五年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预备库和储备库;县政府确定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现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生成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项目预备、政府投资计划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泰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进行项目储备及申报,由县发改局审核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一般应明确项目名称、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等内容。
第六条 由县发改局牵头开展项目预备库制定。定期从项目储备库中研究选取资金来源、土地要素等条件具备、建设必要性、可实施性较强的项目列入项目预备库,同步编制前期经费安排计划。预备库项目原则上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概念方案)。
项目预备库和前期经费安排计划初稿完成后,县发改局根据《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制度》规定组织项目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项目预备库及前期经费安排计划报批稿,由县发改局提交县政府决策,并由县政府下达项目预备库及前期经费安排计划。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和预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每季度调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项目业主申报项目,县发改局审核后列入储备库。预备库项目每半年调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项目业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发改局汇总后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纳入预备库。
第八条 项目预备库及前期经费安排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各前期主体需在6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 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5000万元政府投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滚动使用原则,同时接受县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作为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范围:(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编制及评审费用;(二)环评、节能、水土保持、稳评等咨询评估费用;(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参照《泰顺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办[2013]17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预备库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原则上自动进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局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稿,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县人代会审议,并由县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般在人代会后下达,原则上在年中调整一次。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需对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重大调整应按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流程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政府投资项目。但因重大招商引资、应急抢险或临时建设需要,采取其他形式下达任务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建设资金筹措和争取,包装申报等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预算。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负责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监管职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对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办法》(泰政办〔2019〕62号)执行。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牵头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和材料货款接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发改基综〔201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所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和程序审核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局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作风效能等问题开展调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业主单位年度考核挂钩,纳入相关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特别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资料、施工图、招投标资料、工程变更、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等部门。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由各项目业主负责保存完善。
第三十一条 探索建立争取国家、省级土地、资金等要素支持项目激励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