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顺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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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2020〕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浙法联办〔2020〕3号)、《泰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办法》(泰政发〔2016〕131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编制《泰顺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归档决策立项和制定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实施满一年,各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目的实现程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社会评价等评估指标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附件:泰顺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泰顺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备注:1.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2.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认证; 4.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5.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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