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行政、事业编制的人事管理,推动我镇人事调动工作有序进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所指调动是指全镇行政、事业编制担任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调动,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含工勤人员)的调动(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调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全镇工作人员调动作出的规定,依法依纪办事,促进工作人员的合法有序流动。
(二)因才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全镇工作人员安排到适当的职位上,以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潜能,做到因才适用,人尽其才。
(三)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全镇工作人员应当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四)合理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人员结构情况,适当照顾个人意愿和实际困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县、内外调动条件
(一)工作人员调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调动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按县里制定的给乡镇分配的指标);
2、人员调动应当具备拟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1、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2、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镇服务期限未满3年的;
3、其他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本镇服务期限未满2年的;
4、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公开遴选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预备人员)的,按公开遴选公告发布的条件执行。
四、选调条件限制。
凡符合有关选调报考条件的人员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都可参与有关选调考试,但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选调考试。同批参加选调考试录取人员多于本镇当年度外调指标或同科室两人以上同时录取的,按以下评分条件从高到低予以确定最终外调人选:
1、在本镇服务年限每满一周年加0.5分;
2、近3年内获得国家各部委、省、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有关荣誉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3、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优秀的,每一次优秀加1分;
4、任社区书记或主任正职的加1.5分,任中层正职(包括社区班子成员)加1分,中层副职加0.5分;
5、领导班子对选调人员工作胜任度的测评分(满分为5分)。
若不同的岗位之间有指标冲突时,以重点岗位为优先推荐。
五、其他调动事项规定:
对未经选调考试的其他调动事项,每人每年只能办理一次调动手续,且调动人员人数最多不得多于本镇当年度外调指标。如经镇党委研究同意调出的,自调动报告签字之日起1—3个月内需办理好有关调动手续,如逾期未办结调动手续的,调动手续自行失效。拟调人员需到用人单位顶岗或试用的,自收到县委组织部、县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函后方可到用人单位顶岗或试用,顶岗或试用期结束后需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每调出一人相应减少本镇当年度外调指标。
六、其他事项规定:
如本单位上半年累计外调人员已经达到本单位外调指标时,下半年其他工作人员将不能再参与有关选调考试或办理其他调动手续,上半年累计外调人员未达到本单位外调指标时,下半年相应减少外调指标。
七、纪律要求
(一)人员调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在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镇党委将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的调动手续。
(二)调动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团关系。
(三)因报考县内外职位需要出具组织、人事和工资等关系证明的, 必须由镇组织办出具,其它科室不得出具相关证明;未经镇党委研究同意报考的,将不予办理调档和调动手续。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本规定与县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县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