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形象,实现城区洁净化、秩序化、优美化目标,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对县城区主要干道的遮阳雨棚进行全面拆除,同时规范(美化)空调外机安装(规范标准:空调外机悬挂高度2米以内,人行道宽度2米以内禁止落地空调)。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主要干道范围内未自行拆除遮阳雨棚、未按照要求规范(美化)安装空调外机的,将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遮阳雨棚、规范(美化)空调外机拆除过程中,妨害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