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2020年8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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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财社〔2020〕6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1号)以及《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2020年8月份浙江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的报告》(浙调字〔2020〕45号)精神,现就2020年8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低保边缘户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补贴标准 2020年8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4.1%,根据价格补贴机制规定,决定启动对相关困难群众8月份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此次发放的8月份补贴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和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金额=4.1%×2×804=65.928元,按66元执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对象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的50%发放,此次发放的8月份低保边缘户价格补贴金额=4.1%×2×804×0.5=32.964元,按33元执行。 本次8月份价格补贴人数合计14226人,资金合计79.8072万元(见附件)。 三、发放方式 特困集中供养对象物价补贴直接拨入集中供养中心敬老院;其他困难对象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代理中间业务”进行社会化发放,拨付至困难对象的银行账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物价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就高发放。 四、资金渠道 本次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9〕78号)所下达的资金支出。该款列“2082001临时救助”预算科目。 五、时间要求 民政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次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并联合各乡镇及时将发放情况通知各困难对象,确保价格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 附件:泰顺县2020年8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资金汇总表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民政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委办、县府办、县监察委、县审计局,各乡镇民政办、财政办,赖立峰副县长。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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