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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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财建〔2020〕6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部分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浙财债〔2020〕15号),经研究,现将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第二批)8000万元(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加“2290402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2121699其他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按照“资金跟项目走”原 则,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强化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新增债券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严防债务风险。 附件: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第二批)明细表 泰顺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第二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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