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2020〕64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基层劳动纠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构建更加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43号)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改革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多跑一地”为牵引,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改革,探索新形势下劳动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维权更加理性,劳动纠纷显著下降,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有效促进全县平安建设。
(二)主要目标
1.劳动纠纷治理属地责任更加明确。劳动纠纷综合治理职能纳入乡镇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明确乡镇的属地责任。
2.劳动纠纷源头治理更加有效。加强网格管理、分类监管、信用管控,强化预警信息研判,提供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双维护”。
3.劳动纠纷调解机制更加多元。以基层劳动纠纷多元联调为核心,建立权责明晰、联动有力、处置快捷的工作机制,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之间互联互通、协同运行的劳动纠纷调解机制。
4.劳动者依法维权更加便捷。畅通劳动纠纷申诉渠道,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通过“一窗受理、分类处置、内部流转、全程通办”,打通劳动者维权最后一公里。
5.劳动纠纷案件总量显著下降。从2020年起三年内,劳动纠纷案件总量(包括劳动用工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下降30%以上,基层劳动纠纷调解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明确属地责任,完善基层劳动纠纷预防处置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基层劳动纠纷预防处置体制,理顺条块交错管理模式,明确乡镇在基层劳动纠纷预防处置中的属地责任,将劳动纠纷处置工作纳入乡镇综治工作一并统筹谋划、建设与考核。
(二)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基层劳动纠纷总体减量。要将劳动纠纷化解工作充分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县人社局和乡镇共同构建劳动纠纷预防预警体系。一是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与咨询,组建劳动法律法规宣讲团入企服务,促进劳动纠纷在企业内部化解。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既要在双随机抽查基础上,强化重点监管,实现精准治理,又要按照“三服务”要求,积极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主动规范用工行为,自主预防劳动纠纷。三是加强劳动纠纷预警信息研判。利用“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经办平台”、“县劳动保障监察预警平台”和“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加强对案件高发领域(行业)的分析研判,提出源头治理的对策建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上报公布拖欠工资“黑名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开展一站式服务,实现劳 动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劳动纠纷化解要实现“专科受理”向“全科受理”转变,纳入乡镇“基层治理四平台”,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考核,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置、内部流转协同、部门联动办理”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对群众咨询政策事项利用系统政策资源库立即予以答复:对群众投诉、举报事项接待人第一时间录入“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经办平台”并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化解处置或指派人员上门调查处理,尽可能即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超过调解时限的,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上传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办理。
(四)推进多元化解,切实提高劳动纠纷基层化解率。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动纠纷化解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疏导、多元调解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劳动纠纷。依托乡镇综治中心,集成各类行政手段和社会资源,打造以乡镇党委政府为核心,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为基础,政法维稳、司法调解、公安、住建、工会、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多方力量参与的“1+X"模式基层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实现“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劳动纠纷。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劳动纠纷化解能力水平。“案多人少”是当前基层劳动纠纷处置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上狠下功夫。一是充实力量。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劳动纠纷化解人员力量,一般乡镇应至少设置2个劳动纠纷专职岗位。二是优化结构。劳动纠纷处置岗位实行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一岗多能,持证上岗。同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专业人员、退休人员、商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办案补助按照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标准的意见》(温人社发﹝2019﹞148号)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发放。三是加强培训。县人社局应建立定期培训和分片联系制度,通过知识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提高基层劳动纠纷化解工作人员的调处能力和法律素养。
(六)强化工作考核,推动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改革措施落地。将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平安考核,制订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制度,对乡镇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1: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2: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规范
中共泰顺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泰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新格局,全面规范基层劳动纠纷化解工作流程,根据《关于开展全县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劳动纠纷处置“最多跑一地”,结合“互联网+”和基层综治平台建设,达成劳动纠纷显著减少、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总目标。
第三条 各乡镇应按文件要求设置劳动纠纷专职岗位,建立一支长期稳定、业务精湛、群众满意的劳动纠纷处置队伍,落实“三位一体”、一岗多能,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乡镇应重视日常管理,利用县劳动保障监察预警平台,通过加强日常执法服务、风险预警,以“少发生、不发生”为目标,从源头上筑起劳动纠纷预防的“第一道防线”。
第五条 设立劳动纠纷接待窗口,统一受理涉及劳动权益维护的诉求,整合人员、整合机制,形成“一窗受理、分类处置、内部流转、全程通办”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为核心,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为基础,政法维稳、司法调解、公安、住建、工会、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多方力量参与的多元联调机制,提高非诉讼纠紛解决能力,实现“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劳动纠纷。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各乡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在综治中心内,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导。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要职责:开展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基层劳动纠纷调处申请统一受理、多元联调处置重大劳动纠纷、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服务等。
第九条 各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按辖区案件量合理配备劳动纠纷专职岗位,相关人员按“三位一体”要求持证上岗。对于乡镇聘任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发放调解办案补助。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条 各乡镇应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严格按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一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应将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时上传县劳动保障监察预警平台,各乡镇通过平台对企业工资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对超过约定发放时间3天的企业进行黄灯预警,对超过约定发放时间6天的企业进行红灯预警。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实行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原则。
日常巡查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实施。
重点监管是对县劳动保障监察预警平台显示黄灯红灯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和程度:对平台显示黄灯的应于3日内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平台显示红灯的应于当日派专人到企业,实施跟踪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连续2个月在平台内显示红灯的企业,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要对辖区内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预警预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 重大群体性劳动纠纷处置。发生重大群体性劳动纠纷,各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稳控,并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送要求及时上报。
第四章 一窗通办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行“一窗通办”,对涉及劳动纠纷的调解申请、举报投诉应接尽接,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考核,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
第十六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第一时间录入“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经办平台”,并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化解处置或指派人员上门调查处理,尽可能即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超过调解时限的,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上传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多元联调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公可通过观场咨询、电话指导、网络调解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快速处置。
第十八条 基层劳动纠纷调解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原则,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运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社区)、行业、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纠纷调解的职能。
第十九条 基层劳动纠纷调解建立多元联调模式,形成多种调解之间互联互通、共治共理。
劳调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联合乡镇司法所开展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众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法援案件中进行诉前调解,加快纠纷化解进程。
警调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对涉及企业恶意欠薪、劳动者暴力讨薪行为的,第一时间对接属地公安派出所介入调查取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诉调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对达成调解协议但存在履行困难的案件,主动对接基层法院,引入司法确认模式,破解“调而不结”问题。
第三方力量:各乡镇要突破传统调解思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劳动纠纷调解。如联合律师事务所建立调解工作室,引入执业律师进驻乡镇、村居(社区),直接参与劳动纠纷调解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 对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由县人社局录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属发改局),同时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拖欠工资“黑名单”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公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支持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倡导和鼓励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劳动纠纷化解处置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