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48号。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不服,于2021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