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16 16:02:39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文物局) 字体:[ ]

泰文综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泰顺县货郎小商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9MA2L3P1W2T

法定代表人:陶昕欣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城关农贸市场

2021年8月13日15时30分,泰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王雅婷、陈小杭等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城关农贸市场二楼的泰顺县货郎小商品超市内存在出版物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负责人王程程身份和来意,出示执法证件确定无需回避后,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王程程出示了《营业执照》,表示尚未办理许可证。执法人员告知其无许可证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现场清点了货架上的出版物,共计73件。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其销售的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李程程全程在现场陪同,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1年8月13日16时15分结束。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26,你单位当事人陶昕欣来泰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了调查询问笔录,陶昕欣对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8月13日15时30分被查时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泰顺县货郎小商品超市用于销售的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队员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方式;

四、当事人陶昕欣《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陶昕欣对违法的事实予以承认;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昕欣的身份信息合法有效;

七、《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八、销售记录4份,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经营期间共收入出版物销售费用89.4元,计违法所得89.4元,适用《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0年修订)出版类第25序号“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2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文综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你单位在5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出版物柒拾叁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玖点肆元、罚款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详见浙江省泰顺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或者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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