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2 14:21:34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关于下达2021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进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农〔2021〕28号)和《关于更新补充泰顺县2019-2022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的通知》(泰扶〔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乡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公示,现将2021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464万元下达你们,并相应增加“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指标。

该项目补助资金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验收报账后再给予核拨,资金不得用于产业发展外的各项公益基础设施支出。请你们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审定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和乡镇报账工作,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对资产收益类项目,多年平均收益率达不到6%以上及其它不符合情形的项目要及时终止。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多年平均收益率应达到5%以上(含社会经济效益)。实施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实施中发现各类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项目验收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反馈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附件: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安排表.docx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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