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泰顺县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27 14:47:22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泰政办〔202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到2022年,初步建成问题发现及时、预警溯源精准、分析研判科学、案件查办高效的全流程、闭环式、智能化问题发现和处置体系,实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精准、科学、有效管控。

二、提升社会化发现能力

(一)拓宽线索发现渠道。鼓励和引导群众发现并通过电话、信函和网络等方式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手段隐蔽、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和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广大群众征集重大案件线索。建立各类举报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专人统筹各渠道线索分析研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信访局,各乡镇政府等。以下均需各相关乡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

(三)强化现场巡查机制。落实乡镇和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完善网格员环境污染问题巡查管理制度,加强网格员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全面推进河长制提档升级,加强对河流定期监测、巡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治水办等)

(四)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线索。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技术服务等方式,主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引导行业协会、环保管家、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环保社团等参与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提供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

三、提升智能化发现能力

(一)提高污染源监控覆盖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对非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推行电流、工况等监控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实现全县主要污染物85%以上污染负荷有效管控;完成畜禽养殖、工业涂装等行业企业工况、智能监控建设。实施监控信息分级分类预警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财政局等)

(二)完善区域智能化环境监测体系。完善区域环境监测体系,2022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

(三)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运用大数据分析环境管理与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智能、问题溯源、高效查处。推进固体废物处置留痕监管,推进实施信息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定位等电子监管措施,提升溯源排查能力,必要时借助“天眼”系统,实现精准打击。2021年底前完成全县污染企业智能监管平台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四、提升专业化发现能力

(一)建立约束机制压实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实施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图评价,从环境质量、信访投诉、发现和处置能力等方面对各地环境污染问题风险进行量化评价。对环境污染问题风险持续处于高位的地方,实施跟踪问效和定点帮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等)

(二)健全环境执法检查机制。深入研究环境违法发生规律,开展各类专项执法,组织交叉执法和帮扶检查,加大重点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信访件的执法力度,强化实战练兵,提升执法水平。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监测协同机制,强化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实施“环境信用+双随机”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人工智能、遥感等新技术应用,探索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直接应用于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推进各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线索互通、案件共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网上移送、办理和反馈。对发现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落实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22年底前,通过采购装备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配足配齐应急执法(特种)车辆、无人机、无人船、远红外、走航车、烟气黑度仪、粉尘快速测定仪、暗管探测仪、VOCs快速检测仪、水质测定仪、便携式X-γ剂量率仪等现场执法装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财政局等)

(五)实施褒奖激励制度。对主动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以及对发现、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防止、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等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人力社保局等)

五、提升环境污染问题处置能力

(一)加强问题收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畅通环境污染问题收集渠道,做到常态化排查。乡镇对巡查发现且本级难以处置的环境污染问题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二)加强分析研判。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分析研判机制,对排查收集的问题要及时梳理汇总,对疑难、复杂的问题,通过专题会议、实地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进行会商研判,确定环境污染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三)加强分类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政府统筹协调环境污染问题处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问题处置工作,将环境污染问题清单进行交办,落实责任限期处置。对难以协调解决的跨区域、跨部门环境污染问题,及时报县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四)实施销号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处置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的化解处置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处置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一库三单”平台对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全过程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本行业本领域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健全调度通报机制,并把推进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纳入美丽泰顺建设考核。

(二)注重企业帮扶。加强指导与服务,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三)强化保障措施。将环境监测、执法装备、数字化监控、举报奖励等发现能力建设的资金优先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金,强化投入保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对安装工况监控企业、自动监控重点企业给予补助。

附件:1.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图评价方法(试行).docx

          2.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重点任务清单.docx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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