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0〕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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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111号。 申请人王某不服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330329199176081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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