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泰政复〔2021〕1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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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25号 。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泰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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