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
公告内容 为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 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浙财金[2020] 43号)、《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人社发〔2022〕8号)规定,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了《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11日下午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妙雪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577-67583064 电子邮箱:515577453@qq.com 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3号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和《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人社发〔2022〕8号)有关精神,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泰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新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下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借款人所经营项目工商注册地在泰顺县,且所经营项目属非国家限制行业。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引导创业担保贷款助力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我县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九条 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经办银行降低贷款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止创业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3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用于泰顺县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二条 一类贷款原则上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具体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评定,确定每家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并可根据经办业务开展情况重新评定经办银行和确定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其他银行只能经办二类贷款。由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牵头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与所有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申请一类贷款的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渔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未清偿部分本息80%(利息为贷款期间产生的政策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第十五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一)银行放贷调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三)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需向县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贷款情况,县人力社保部门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县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以下(含10万)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二)对入驻县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企业,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公示后7日内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县财政按当年回收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若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年度内收回多笔贷款的,按金额最大一笔计算),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手续费补贴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手续费补贴资格。 经办银行网点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贴申请表》(附表7)。经办银行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还本付息证明。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家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一类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一类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县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一类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取消该银行一类贷款业务资格,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督导,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附表5、6),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于2022年2月1日起的相关对象。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顺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二、起草过程 浙江省在2015年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建立了创业担保贷款制度。2017年我县出台《关于印发《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政办〔2017〕101号)规定:为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15年1 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 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在2022年初出台了《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人社发〔2022〕8号)规定:新创办 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x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经办银行降低贷款利率。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泰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新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二)贷款条件和用途。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下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招用“重点人群”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经办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止创业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四)贷款担保。县政府设立3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用于泰顺县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申请一类贷款的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渔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五)贷款程序。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制度。1.银行放贷调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县人力社保部门。 2.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3.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需向县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贷款情况,县人力社保部门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六)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县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1.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以下(含10万)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2.对入驻县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企业,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公示后7日内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七)贷款管理。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家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对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 (八)部门职责。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督导,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县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于2022年2月1日起的相关对象。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顺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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