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5960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文 号:
  • 无〔2022〕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关于《泰顺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温民养〔2020〕60号)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结合泰顺实际,出台《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分别是总则方面三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两条;资金补助内容和标准方面五条;资金补助和发放方面三条;绩效管理方面两条;监督管理方面四条;附则方面两条。

三、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实施时间等

(一)适用对象。主要用于居家养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等补助。

(二)执行标准。

1、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改造提升)补助按建设投入给予最高85%,不超60万元的补助(对建设或改造提升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另行研究追加补助)。

2、活动开展补助。对活动开展的,按照每年不少于24次且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老人不少于30人,给予每年不超2万元的补助。

3、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泰顺户籍的困难老年人等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每户不超1.2万元的补助。

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民养〔2020〕107号)文件精神,对具有泰顺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民〔2022〕78号)文件执行。

5、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运行(为老配送餐)补助。对全县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按照《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创建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4〕70号)、《关于要求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补助标准的请示》(泰民〔2020〕28号)县领导批复精神执行。

6、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奖补。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每家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补。

7、居家为老养老服务机构运(经)营补助。扶持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县本级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8、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县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9、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县域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10、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补助分三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下达。

1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入住床位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入住床位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按有关规定严格认定,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床核定,同时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平方米/床。

12、公办(建)养老机构建设(改造提升)补助。对全县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固定资金投资项目,同时按发改部门立项的资金筹措方式落实。对改造提升的养老机构按流程报批及结算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1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政府兜底对象给予全额补助,其余对象由运营机构负责。

14、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对县域内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15、医养合作巡诊(远程诊疗)补助。对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上门巡诊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服务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服务补助。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在每星期2次以上的,年服务次数在96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万元(50人以下)、1.5万元(50~100人)、2万元(100人以上)远程诊疗补助。

符合巡诊(远程诊疗)补助的医疗机构向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

16、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对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200元、400元、600元、1200元、20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学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按照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三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下达。

18、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根据《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人社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民养〔2020〕72号文件,对举办养老护理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县级培训基地,按照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补助县级培训基地每一个1200元、1500元、2250元、3750元和5250元。对举办家庭照护人员培训的基地按照每培训一人给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民政局

解读人:夏荣涛

业务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7-67595150,67565790。


泰顺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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