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第92次第3号常务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温州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税发〔2022〕4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我县法定户籍人口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并确保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100%参保,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持证残疾人;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等各类资助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二、参保范围和参保方式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2.与本县居民结婚的非本县户籍人员、持有本地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员,需满足未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
3.本县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
4.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方式
1.本县户籍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自行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也可在浙里办APP的医保专区中自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限非珊溪水库库区参保人员)。
2.非本县户籍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自行到在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筹资标准
(一)2023年度筹资标准按每人1590元(含大病保险90元)执行。其中:个人缴费510元,各级财政补贴1080元。珊溪水库库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生态补偿金补贴140元,个人缴纳370元。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户籍登记在本县的新生儿,应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可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父母有一方已在本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缴纳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父母双方均没有在本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参照2023年度新生儿享受政策待遇。
我县辖区内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中非本县户籍的儿童,持有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和本县户籍居民的家属(限婚嫁、入赘)户籍未迁入本县的人员可视作本县户籍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下列六类人员(按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认定),由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如同属多种类别的,按以下顺序登记确认参保人员类别,同一人员只登记一个人员类别:
1.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认定一户、参保一户”的口径执行;2022年12月底在册的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具体名单由民政局负责提供。
2.2022年12月底在册持证残疾人,名单由残联负责提供。
3.2022年12月底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
4.县级以上劳模,名单由总工会负责提供。
5.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名单由县公安局负责提供。
6.2022年9月底在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名单由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
四、实施时间和参保缴费时间
(一)实施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50天):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参保人员应在11月1日前将保费存入本人“市民卡”账号)。其中查漏补缺期(7天):从2022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止。
(三)年度结转期(11日):从2022年12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度结转期。
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和结报期限
(一)缴费方式:为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真正让群众参保缴费少跑路、不跑路,增强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以银行批量代扣代缴及支付宝、微信线上自助缴纳为主,税务窗口和五家“市民卡”合作银行(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缴纳为辅。
(二)结报时限:当年度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在第二个医保年度结束前送报,逾期仍未办理报销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即: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未结报医疗费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截止时间到2024年12月31日止。
六、总体安排和职责分工
(一)宣传准备阶段(2022年10月下旬)。各乡镇、村(居)、社区要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发布通告、进村入户宣传、悬挂横幅标语等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参保方式、筹资标准、缴费方式及参保截止时间等,确保参保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应保尽保;在集中征缴期前,税务部门应协同当地医保部门对存量参保登记等数据做好清理核实工作,剔除存量参保征缴信息中的错误信息,提高参保登记、费款上解入库等信息传递的实效性、准确性,同时各税务大厅、各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各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内容等方式深入宣传医保政策,确保宣传发动工作不留空白点;县文广旅体局要结合送文化下乡,通过编排文艺节目、放映前播放宣传短片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医疗保险筹资政策;县教育局要全面动员各学校(托幼机构)以班级为单位给每位学生(在托幼儿)家长发一份“温馨告知”,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的知晓率;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本县户籍人员的基础数据信息并协助县医保局及各乡镇梳理比对;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参保人员名单的认定、整理、核对工作,确保资助参保名单及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10月底前将负责认定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同步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匹配并生成全额资助参保人员数据,整理出各类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勘误核对,并牵头抓好参保筹资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各新闻媒体(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参保筹资工作氛围。
(二)集中参保缴费阶段(从2022年11月上旬至2022年12月中旬)。在12月20日前,各乡镇要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全面完成本辖区各类参保人员参保确认和人员信息的审核与完善(含特殊身份人员及各类资助参保对象),会同各合作银行做好“市民卡”银行账号的确认工作,确保参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县医保局实时发送参保登记信息及缴费档次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年生成普通身份参保人应征数据(特殊缴费信息由县医保局负责核定),县医保局实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扣缴信息后,完成到账处理。全额由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缴费信息不发送税务部门,由县医保局统一完成免缴到账;税务部门通过合作银行定期发起批量代扣代缴,并将代扣代缴到账情况实时反馈给县医保局;12月20日前,各乡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扣款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未缴费或扣款未成功人员,完善个人信息后,动员其通过市民卡账户缴存,支付宝、微信自助缴纳或税务窗口、“市民卡”合作银行窗口缴纳等方式及时缴费。
(三)查漏补缺阶段(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各乡镇要全面核查,整理出应保未保(未缴费)的人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对未参保缴费人员再逐户动员参保缴费,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完成参保筹资工作。
(四)年度结转阶段(2022年12月下旬)。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县医保局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县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按计划扎实有序推进参保缴费工作,全面掌握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各乡镇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进行动员部署,认真组织筹资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并将参保任务与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村(居)、社区的具体责任人,准确把握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及具体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各部门在按照分工及规定时限落实好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实现无缝对接。同时,县医保局要提前谋划,加强业务指导和动态跟踪管理;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居民医保缴费入库明细等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做好与相关代扣代缴单位衔接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居民医保的扩面参保等工作;各合作银行要全力协助乡镇、村(居)、社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的签订、批量扣缴及信息的整理反馈;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及时足额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乡镇自2022年11月上旬起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周五(从11月4日起)将参保工作进展情况统计上报县医保局(联系科室:参保登记中心,联系人:王远志,联系电话:59299907);县医保局要加强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参保筹资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本部门认定的资助参保人员名单中存在应保未参保的,在12月15日前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资助参保人员“应保尽保”。
泰顺县医疗保障局 泰顺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数 | |||
乡 镇 | 10月户籍人口数 | 年度参保任务数 | 咨询号码 |
罗阳镇 | 89650 | 89426 | 59282729 |
司前畲族镇 | 18557 | 18511 | 59298921 |
百丈镇 | 9585 | 9561 | 59295505 |
筱村镇 | 23900 | 23840 | 59298063 |
泗溪镇 | 29713 | 29639 | 59280112 |
彭溪镇 | 19334 | 19286 | 55952502 |
雅阳镇 | 26709 | 26642 | 67665915 |
仕阳镇 | 27070 | 27002 | 67671362 |
三魁镇 | 23602 | 23543 | 59280076 |
南浦溪镇 | 13911 | 13876 | 59298237 |
龟湖镇 | 10026 | 10001 | 59281079 |
西旸镇 | 16768 | 16726 | 59293019 |
包垟乡 | 8019 | 7999 | 59296198 |
凤垟乡 | 9672 | 9648 | 59290314 |
东溪乡 | 10814 | 10787 | 59299166 |
柳峰乡 | 9069 | 9046 | 59296861 |
雪溪乡 | 9871 | 9846 | 59293204 |
大安乡 | 9611 | 9587 | 59293150 |
竹里畲族乡 | 3203 | 3195 | 59280581 |
合计 | 369084 | 368161 |
备注:以户籍人口数为基数按照99.75%的工作目标设置年度任务数。
泰顺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