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公告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驿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文化驿站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不断提升文化驿站服务水平,我局起草了《泰顺县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11月15日(星期二)下班前将征求意见反馈单加盖公章反馈至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科(联系人:王章叶,联系电话:67647882,电子邮箱:tsxggwh@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4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驿站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驿站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州市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试行)以及泰顺县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驿站,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馆以及社会各类闲置或可利用场地,采用嵌入型空间、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为市民免费提供讲座培训、展览演出、休闲小憩一体化公益性公共文化惠民服务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三条 文化驿站是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参与高品质公共文化活动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塑造城市品质,提高市民文化素养,助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扶持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对文化驿站惠民服务的补助,保障我县文化驿站服务质量。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建设规划和年度新建建议方案,负责文化驿站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装修设计方案的审核,组织文化驿站建成验收和开展日常开放服务效能考核;编制年度扶持补助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并会同县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属地乡镇负责本辖区文化驿站的项目申报和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以及本辖区文化驿站建设、服务管理。 第六条 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县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突出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驿站建设特色,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建设补助资金与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县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每年新建文化驿站数量。 第八条 新建文化驿站的选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泰顺地区文化馆事业发展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二)根据“15分钟高品质文化生活圈”要求,原则上不重复设点,若申请站点具备良好社会口碑、较高文化策划能力,周边人口密度大,则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酌情考虑。 (三)文化驿站建设应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周边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文化驿站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建设相对独立的空间,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九条 新建文化驿站的设施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化驿站总建筑面积以150m²至500m²为宜,观众座席不应少于30座。 (二)文化驿站内部应明确布局功能区域,设置核心分享区、观众交流区、品牌展示区等,并配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所需的小型讲演台、座椅、展架、灯光、音响、视频展示、网络端口等设备。 (三)文化驿站内部在共性分区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置个性化、特色化布置,整体设计应注重符合年轻群体审美品味,做到时尚精致、舒适温馨,凸显所在区域的人文精神与社区的生活风尚。 第十条 对符合选址条件的文化驿站,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内部空间的环境装饰,座椅、展架、灯光、音响、视频展示、网络端口等服务设施购置等。 第三章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与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依据《泰顺县文化驿站绩效考核指标》(附件1),对运行满一年的文化驿站服务效能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考核指标对考核合格的文化驿站予以星级评定,设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文化驿站扶持补助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补助,主要用于文化驿站日常服务所需支出。补助标准为:年度考核被评为五星的补助3万元,四星的补助2万元,三星的补助1万元。考核未达三星等次的文化驿站不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发布申报通知。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及评审考核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方每年11月底前,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评审小组集中评审,确定补助单位和金额。 (四)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下达扶持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泰顺县财政局和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扶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受补助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文化驿站退出机制。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文化驿站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泰顺县的文化驿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顺县财政局、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及背景 截止至2022年10月,泰顺县共建成和运行文化驿站26个,其中县本级2个、各乡镇22个(乡镇19个、村级3个)、社会力量建设2个。 为全面推进我县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驿站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驿站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温州市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试行)以及泰顺县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泰顺县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试行)》。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文化驿站,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馆以及社会各类闲置或可利用场地,采用嵌入型空间、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为市民免费提供讲座培训、展览演出、休闲小憩一体化公益性公共文化惠民服务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文化驿站是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参与高品质公共文化活动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塑造城市品质,提高市民文化素养,助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建设。 三、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对文化驿站补助原则、建设补助资金与标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与标准、资金申报与审批、资金监督与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文化驿站补助原则。扶持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对文化驿站惠民服务的补助,保障我县文化驿站服务质量。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县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突出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驿站建设特色,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二是明确建设补助资金与标准。根据我县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每年新建文化驿站数量。对符合选址条件的文化驿站,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内部空间的环境装饰,座椅、展架、灯光、音响、视频展示、网络端口等服务设施购置等。 三是明确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与标准。每年依据《泰顺县文化驿站绩效考核指标》,对运行满一年的文化驿站服务效能开展考核。按照考核指标对考核合格的文化驿站予以星级评定,设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文化驿站扶持补助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补助,主要用于文化驿站日常服务所需支出。补助标准为:年度考核被评为五星的补助3万元,四星的补助2万元,三星的补助1万元。考核未达三星等次的文化驿站不予补助。 四是明确资金申报与审批。申报方每年11月底前,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评审小组集中评审,确定补助单位和金额。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下达扶持补助资金。 五是明确资金监督与管理。泰顺县财政局和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扶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补助资金。受补助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建立文化驿站退出机制。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文化驿站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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