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包日才
案 由: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现已查明:2022年7月24日14时许,包日才在泰顺县凤垟乡西溪村高桥山场劳作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焚烧草木灰堆,因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798 平方米(13.19 亩),地类为乔木林地;过火马尾松 314株,杉木 91 株,其它硬阔类 175 株,杨梅 82 株,活立木蓄积 35.6 立方米。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1.被处罚人包日才的询问笔录,证明其违法事实;
2.包日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信息;
3.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明毁坏林木的面积、地类、林种、损坏程度及林木株数、蓄积、价值。
根据上述事实,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告知被处罚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即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当日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之规定,已构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现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被处罚人包日才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参与扑火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能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被处罚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二、限包日才六个月内在过火部分林地上或异地补种过火株数1倍计662株的树木。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泗溪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泰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1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泗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