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2-6028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 12- 01 15 : 14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48号。

第三人:温州某公司。

申请人余某对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内未书面告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受理结果不服,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限期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受理结果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第一,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销售的商品涉嫌违法。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2号《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告知第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因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虚假注册,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第三人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并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第三,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信封上的挂号信编号,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签收该信件。第四,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全面调查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后,于2022年3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温州某公司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答复书》,在答复书里明确告知不予撤销的理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该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五十二条的情形,被申请人不构成逾期答复申请人,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五十一条为适用五十二条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7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件答复时已告知第三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被举报企业不存在骗取注册登记行为的情况下,仍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递交《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不构成五十二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二、申请人仅在被举报企业购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五十一条里规定的“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法条出台的目的是增加“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被高管”等虚假登记中被冒名人的救济途径。申请人明显不属于以上几种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不属于五十二条适用的申请人范围。三、申请人已在复议件(温泰政复[2022]9号)复议申请中提出“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现该复议件仍处于县复议局审理阶段,申请人就该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交《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在有权机关未作出结论前,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起复议,存在扰乱复议机关工作秩序、浪费行政资源之嫌。综上所述,该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适用情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温州某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6月1日,经营者:赵某,类型: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12月4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店铺购买冻干金枕头榴莲干一份。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向12315平台举报。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202202号《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审理期间,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2022年3月7日,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已签收。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温州某公司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中国邮政挂号信给据邮件查询结果、《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答复、《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是指“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被高管”、“被经营场所”等虚假登记中被冒名、被租用等情形。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虚假注册,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第三人市场主体登记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问题。本案中,未发现第三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仅提交曾向第三人温州某公司购买相关产品的证据,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冒名,不属于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不具有合法的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主体资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时限规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问题。申请人不具有合法的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主体资格,《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履行期限并未届满,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温州某公司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答复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答复仍处于上述法定履行期限内。

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还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仍在法定履行期限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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