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606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22〕14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TSD00-2022-0013

(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及新增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及新增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泰顺县人民政府将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的123项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雅阳镇、仕阳镇等6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1);将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的91项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百丈镇、彭溪镇、龟湖镇、西旸镇等4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2)。

二、新增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的63项交由南浦溪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3);新增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的95项交由三魁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4)。

三、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罗阳镇等人民政府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泰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依法管辖,乡镇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部门管辖。自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泰顺县人民政府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泰顺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2个乡镇行使的公告(第二批)》(〔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顺县罗阳镇等6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2.泰顺县百丈镇等4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3.泰顺县南浦溪镇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4.泰顺县三魁镇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及新增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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