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1〕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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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111号。 申请人胡某不服泰顺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泰公(仕)行罚决字[2021]0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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