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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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1〕78号)、《关于更新补充泰顺县2019-2022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的通知》(泰扶〔2019〕28号)、《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扶〔2018〕19号)(详见附件)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等精神,经各有关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复核并公示,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补助资金为613.5万元。为加快项目开工,本次下达50%计划补助资金306.75万元给你们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并相应增加“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根据相关要求,4月25日前本次立项的项目开工率须达到100%,后续项目进度款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提出建议再予以拨付。 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们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审定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和报账工作,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对不符合的项目要及时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附件: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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